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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绿亨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12-27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2-158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绿亨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
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披露。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规
范和透明。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
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该账户派生且接受同样监管的定期存款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的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改
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
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
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
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且应当公开承诺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
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科学、审慎
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
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
交易日内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
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
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
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
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
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