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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绿亨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2-12-27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2-160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
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
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供公司自
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尽快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内幕信息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前款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按照监管机关的要求完成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   证券发行;

       (三)   股份回购;

       (四)   重大资产重组;

       (五)   公司被收购;

       (六)   公司合并、分立;

       (七)   拟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开
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
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和承诺。

    当董事会秘书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
可以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等信息。

    出现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并购重组当事人及相关各
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传闻、媒体报道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书面问
询。上述相关各方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告知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内幕
信息知情人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
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
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
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将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
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申报交易情况,董事会办公室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任何接触内幕信
息的相关人员均应签订《内幕信息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住所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系统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
进行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