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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绿亨科技:监事会制度2022-12-27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2-163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对公司监事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或法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
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如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
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监事修改或补充。

    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监事
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提前 3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出席会
议的全体监事书面同意的,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
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的意见。监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
范围不明确的委托。监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而免责。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监事不得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监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监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
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监事会提供决策所需
的进一步信息。

    第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提案
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通讯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条 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时,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交予监事会主席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
表决结果。

    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
全体监事人数之半数的监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监事同意
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监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监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监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
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指定有关工作人员应当负责对监
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指定工作人员还可
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对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
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
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监事会主席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监事
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或“以内”含本数;“过”、“低于”或“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
一致;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