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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绿亨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27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2-161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
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
流,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绿亨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
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公司不得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
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等;

    (二)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三)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

    (四)邮寄资料、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五)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

    (六)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者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
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并以电子或纸质形
式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
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决策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
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对公司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具
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线路畅通,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认真友好
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
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
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
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
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
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三十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前述部门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
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
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保荐机构报告,进行
正式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
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如果协商无果
可以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