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绿亨科技: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3-01-10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
2871 号),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亨
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4,049.57 万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8.00 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铁斌及其一致行动人刘铁英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
时申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发行价按
规定相应调整。
(4)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
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人资金安排等
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
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
(3)其他触发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
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自愿限售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
除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
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
为消除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
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持股 5%以上股东赵涛、乐军及陈亚曼夫妇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
时申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发行价按
规定相应调整。
(4)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
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人资金安排等
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
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
(3)其他触发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
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
实并及时申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
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
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
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人资金安排等
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
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
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
(3)其他触发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
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
实并及时申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
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
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二、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3 年 1 月 6 日收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赵涛、乐军及陈亚曼夫妇、公司全体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
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到期后方可解除锁定,具体情况如下:
锁定持股 锁定持
序 股东名 延长后锁定期截
数量 股比例 原锁定期截止日
号 称 至日
(股) (%)
1 刘铁斌 86,214,900 47.8424 2023 年 12 月 8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
2 赵涛 9,600,000 5.3272 2023 年 12 月 8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
3 乐军 5,338,000 2.9622 2023 年 12 月 8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
4 刘铁英 2,887,700 1.6024 2023 年 12 月 8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
5 陈亚曼 2,400,000 1.3318 2023 年 12 月 8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
6 尹家楼 1,148,400 0.6373 2023 年 12 月 8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
7 董海波 1,029,900 0.5715 2023 年 12 月 8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
8 王超峰 910,000 0.5050 2023 年 12 月 8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
9 赵梅花 710,000 0.3940 2023 年 12 月 8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
10 常春丽 500,000 0.2775 2023 年 12 月 8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
11 郭志荣 199,900 0.1109 2023 年 12 月 8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
12 刘莹 70,000 0.0388 2023 年 12 月 8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