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常辅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9-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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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二) 2022 年 8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刊登了《常州电站辅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以下合称“《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三)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
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备查
文件目录等内容。
(四)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 13: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发平先生主持。
(五)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5 日 15:00 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名,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4,879,0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53%;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16 名,所持股份总数为 14,644,856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0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49,523,9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53%。
律意见书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
决。
1. 审议《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以 49,523,904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
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关于公司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 44,286,927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
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关联股东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7,678,84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数的 0.00%。
五、 结论意见
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