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凌”或“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 新威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新威凌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 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新威凌金 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57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38号)批准,公司股 票于2022年11月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为11,28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60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108,28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358,234.23元(不含增 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929,765.77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1月17日出具《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实收资本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818号)。 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1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和《关于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额(调整前) 金额(调整后) 四川生产基地超细高纯 1 18,940,000.00 18,011,200.00 18,011,200.00 锌基料生产线建设项目 湖南生产基地年产2.55 万吨超细锌粉生产线自 2 36,520,000.00 36,520,000.00 12,540,950.94 动化技改项目及研发检 测中心建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70,000,000.00 70,000,000.00 64,377,614.83 合计 125,460,000.00 124,531,200.00 94,929,765.77 其中:“四川生产基地超细高纯锌基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 全资子公司四川新威凌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威凌”); “湖南生产基地年产2.55 万吨超细锌粉生产线自动化技改项目及研发检测中心 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威凌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南新威凌”)。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为确保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募集资金18,011,200.00元按募投项目 进度分批自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四川新威凌的募集资 金专户,将募集资金12,540,950.94元按募投项目进度分批自公司的募集资金专 户划转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湖南新威凌的募集资金专户,无息借予四川新威凌 与湖南新威凌,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四川 新威凌与湖南新威凌根据经营情况偿还借款。 2 四、本次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四川新威凌 公司名称 四川新威凌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03MA68RUHK6X 法定代表人 陈志强 成立日期 2019 年 8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无固定期限 注册资本 2,500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2,5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宏业路 5 号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材 料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涂料制造 (不含危险化学品);颜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增材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工业自 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制品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 金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 经营范围 表面功能材料销售;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 危险化学品);颜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合成材料销售;生态环境材料销售;耐火 材料销 售;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研发;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机械设 备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司持股 100% 四川新威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截止日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21 年度/2021 年 12 月 31 日 5,069.36 2,711.29 150.53 2022 年 1-6 月/2022 年 6 月 30 日 7,106.36 2,825.18 111.53 以上财务数据均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湖南新威凌 公司名称 湖南新威凌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681691840227P 3 法定代表人 陈志强 成立日期 2009 年 8 月 5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8 月 5 日至 2029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 2,500 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2,500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龙舟南路以东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有色金属制品、耐火材料、涂 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化工产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金属表面处理机械、机械设 备、化工催化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工业自动化设备、特 种材料及新产品、研磨抛光耗材、机电设备、储热材料及制 品、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轨道设备及物质、新型材料的研 发、生产、销售,有色金属综合利用技术、新材料技术、化工 技术、工业窑炉技术、建筑工程材料的技术、工程技术、机 经营范围 械设备技术、3D 打印技术、高分子材料及其制品的相关技术 的研发、转让、服务,有色金属、有色金属制品、环保新型复 合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管制器 材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新材料、新设备、节能及环 保产品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建筑工程材料的技术咨询服 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司持股 100% 湖南新威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截止日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21 年度/2021 年 12 月 31 日 9,590.68 6,323.94 2,158.81 2022 年 1-6 月/2022 年 6 月 30 日 11,903.11 7,026.96 696.95 以上财务数据均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四川新威凌、湖南新 威凌提供借款系募投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及用途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已与中泰证券、 4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 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披露的《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后续,公司将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四川新威凌与湖南新威凌)、中泰证券、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进行监督管理,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保障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完毕后将及时公告。 七、相关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 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公司独立董事 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 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符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需求,有利于 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新威凌金属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署 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牛旭光 魏中山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