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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佳合科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1-06  

                            证券代码:872392       证券简称:佳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4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 月 6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通讯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洪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所作
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3,56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列席会议;
         因个人或出差等原因,公司董事陈玉传,独立董事禹久泓、李丹云、张鹏,
   监事张武,以及见证律师邵禛、何佳玥以视频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广德佳联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广德佳联”)增资人民币 4,5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广德佳联的注
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5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6,000 万元,公司对广德佳联的持
股比例仍为 100%。具体详见《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向
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56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对 2023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预计。具体详见《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3 年日常
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4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567,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董洪江、陈玉传、张毅、段晓勇、阮凤娥、昆山宏
佳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昆山佳运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
本议案均存在关联关系,出席股东全部回避表决将导致议案无法审议,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有股东均无需回避表决。


        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       《关于预计 2023    0           0%     0          0%    0          0%
           年日常性关联交
             易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邵禛 何佳玥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