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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佳合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04  

                            证券代码:872392       证券简称:佳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3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4 月 3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昆山市开发区环娄路 228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通讯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董洪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3,56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235%。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因个人原因,公司董事张毅,独立董事禹久泓、李丹云、张鹏,监事张武以
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56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20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及业
务发展的资金需求,2023 年度公司预计向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累计不超过
人民币 1.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
项目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开具保函、开具信用证等综合授信业务。
     董洪江先生、阮凤娥女士按需为公司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在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指 定 信
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56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20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披露的《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编号:2023-04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43,569,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20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佳玥、官璐娜
(三)结论性意见
    经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