纬达光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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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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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主承销商”)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担任中信
建投作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的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和承销过程见证项目的专项
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特别条款》《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出具本专
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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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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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
二、本所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截至本专
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生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且仅限于
对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有赖于发行人、中信建投、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
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四、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有关的中
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
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
适当资格。
五、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中信
建投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中信建
投相关人员就本次发行相关情况的陈述和说明。
六、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及中信建投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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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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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在北交所网站发布的《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
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中信建投已按
本次发行价格 8.52 元/股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576.2107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
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情况
2022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2 年 7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
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具体事宜。
2022 年 11 月 1 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署了《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佛山纬
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之承销协议》,明确
授权中信建投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方案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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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
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在北交所上市。自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 月 25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
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576.2107 万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日终,中信建投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
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发
行人股票 576.2107 万股,买入股票数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
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
总金额为 44,877,400.56 元(含过户费、经手费),最高价格为 8.11 元/股,最
低价格为 7.23 元/股,加权平均价格为 7.79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授予中信建投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超
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中信建投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开
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其购买方式、买入价格、购买数量符合《管理细
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及中信建投证券已共同签署《佛山纬达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实际获配数 延期交付数量
序号 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安排
量(股) (股)
1 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380,000 1,785,000 6个月
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
2 862,247 646,685 6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粤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
3 1,500,000 1,125,000 6个月
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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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获配数 延期交付数量
序号 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安排
量(股) (股)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
4 1,180,000 885,000 6个月
司
广东兴新半导体股权投资合伙
5 586,855 440,141 6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
其管理的“大成北交所两年定
6 704,225 528,168 6个月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佛山市三水千灯淼富创业投资
7 469,483 352,113 6个月
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7,682,810 5,762,107 -
中信建投自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
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2022 年 12 月 27 日)起开始计算。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254238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万股): 0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万股): 576.2107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
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
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符合《管
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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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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