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七丰精工 证券代码:873169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feng Precision Industry SCI-TECH Corp.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工业园盐东区精工路 3,7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二〇二二年四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1、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锁定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 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 形。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本人(本公司)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 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 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 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 告具体减持情况。 5、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 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 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 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 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 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 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持有 10%以上股权的股东七丰投资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 具之日,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本公司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 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 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5、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 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 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除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 票出现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两个月后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 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 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 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 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 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 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 5 个 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 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1 项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 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无法实施本条第 1 项措施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 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 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 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的 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 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 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 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2 项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 无法实施本条第 2 项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 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 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 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 金股利。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3 项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 实施本条第 3 项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就本预案进行书面 确认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 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 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 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 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本预案的法律程序。本预案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3、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停止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 本次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 款加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在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 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回购的股份 包括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做出本公司本次发行申 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结论之日起的 30 日内提出预案,且 如有需要,将把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 案的实施。 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公司 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 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 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 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若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 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 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 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 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本人承诺,若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 将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 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 (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本次发行申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 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 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 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若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 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开源证券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已认真阅读七丰精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5)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 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 方案为准。”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 长。但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 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发行人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为降 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 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 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 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营业绩。公司未来将充分利 用优势资源,不断优化经营、降低经营成本,发挥公司产品和市场优势,进一步 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实现经营业绩持续、稳定增长,不断增强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2.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公司重视对股东 的回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 制度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及利润分配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本次募集资 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各方 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为新引进人 员提供充分、全面的技能培训,并通过积极开拓市场以及与客户的良好沟通,保 障募投项目投产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 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北京证券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 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 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 资金使用风险。”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支 持将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 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 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 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 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相 关要求。”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并 在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 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 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5、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经公司 2021 年 8 月 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 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6、关于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的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分红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在足额预 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即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三)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 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控股股 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避免与股份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 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股份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 有在任何与股份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 接或间接)。 2、在本人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事实改变之前,本人将不会直接或间接 地以任何方式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 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在本人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事实改变之前,不会利用股份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从事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4、如因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对股份 公司遭受的损失作出赔偿。 5、自本函出具之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声明、承诺和保证即不可撤销, 并保证承诺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出具承诺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均表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 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与公司之间未来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 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对公司的影响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 要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本人在此承 诺并保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 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9、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 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3、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 资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 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本人(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 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果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 公司所有; 4、如公司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 失,本人(本公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 以自有资金补偿公司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如本人(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 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 会监督。 二、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 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暂不领取 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如适用); 4、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主动 要求离职; 5、在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不得以任 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 的薪资或津贴; 6、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7、如公司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人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人将 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公司或 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4)持有 10%以上股权的股东七丰投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 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公司或公众投资者因信赖本公司承诺事项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本公 司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方式及金额,以自有资金补偿公 司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三、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1、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10、关于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泄密事项且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事宜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自取得《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及《三级保密资格单位 证书》以来,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 2、本人已逐项审阅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并确认上述申请文件内容不 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3、公司本次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 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4、公司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的内容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内容属实, 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5、本人已依据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并能够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声明 “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 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 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 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 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 2021 年 1-6 月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38728 号)、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1531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职业字 [2021]38735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39199 号) 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1] 38734 号)无矛盾之处。本所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8 年至 2019 年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确认招股说 明书与申报材料中提交的发行人 2018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 17-00008 号)、2019 年度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 17-00011 号)以及关于财务报告前 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天职业字[2021]24184 号、天职业字[2021]36960 号)无 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 关于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鉴证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 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鉴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报送的《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承诺如 下: “本公司已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已认真阅读七丰精工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确 认申请文件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 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 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并能举证证实的损失为限, 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 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现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6.00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 倍,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 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 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 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募投项目风险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增加公司航天航空及轨道交通紧固件产能,其 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产业发展政策、紧固件行业发展趋势、公 司实际经营能力等因素做出的。尽管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审慎 测算,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能够顺利建成投产、是否能够实现预期效益,均 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产生一定的固定资产折旧, 对公司短期内的经营业绩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航空航天紧固件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29.75%、12.23%、32.70% 和 81.26%,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航空航天紧固件产能仍未得到完全利用。公司 航空航天紧固件募投项目包括“年产 87 万件航天航空及交轨精密部件技改项目” 及“年产 750 万件航天航空紧固件技改项目”,设计航空航天紧固件新增产能合 计为 837 万件,完全达产后对应收入合计为 3,849.75 万元。公司募投项目相对公 司现有产能增加较大,需要投入较大资源进行市场开发,如市场拓展进度不及预 期,可能导致产能出现闲置,新增产能存在无法及时消化的风险。 公司“年产 750 万件航天航空紧固件技改项目”拟通过购置数控机床、高性 能压力机、高速冷镦机等紧固件专业生产设备,旨在增加公司航空航天紧固件产 能。该类设备适用于对螺纹精度要求较高的紧固件产品的生产,拟专用于航空航 天紧固件的生产及制造。未来若公司航空航天紧固件订单不及预期,该项目产能 出现闲置,公司可能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将项目部分闲置设备用于铁路机车等其他 对螺纹精度要求较高的紧固件产品生产。由于公司铁路机车类产品毛利率低于航 空航天紧固件,敬请投资者勿仅依据航空航天紧固件的高毛利率进行价值投资判 断。 2、航空航天紧固件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航空航天紧固件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94.28%、91.69%、92.13% 及 69.79%,最近一期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公司前期航空航天业务处于起步阶 段,对主要客户小批量供货,单品毛利率较高。未来随着新客户拓展及新产品的 批量销售,且市场竞争加剧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使得公司产品售价或单位成 本发生不利变化,则公司航空航天紧固件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3、出口业务相关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0,158.30 万元、11,358.78 万元、 11,247.52 万元和 5,097.20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0.92%、76.70%、 66.69%和 54.78%,汇兑损益分别为-28.78 万元、-44.16 万元、114.97 万元和-4.92 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8%、-1.76 %、2.87 %和-0.32%。 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为美国、日本等,并以美元进行结算,报告期 内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受国家出口政策、出口所在地政策、当地社会局势、汇率 政策和经济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若上述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 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及 外购成品占比分别为 60.94%、64.79%、58.92%和 59.16%。钢材价格是影响公司 产品毛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公司目前整体规模较小,对原材料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较弱。公司虽然通过关注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进行适当备货,以及采用成本加成 定价等措施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但上述措施仍可能无法完全消化原材料价格大 幅上涨所带来的风险。未来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公司可能出现生产成本大幅 上升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以 2020 年经营状况为基数,假设其他经营情况不变的情况下测算采购价格 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假设材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比例为 60%,同时假设预 测期钢材价格上涨 30%,考虑公司主要采用成本加成并参考市场价格的方式对产 品进行定价,订单签署后销售价格一般不调整,同时由于销售订单到采购、生产、 发货周期的影响,假设全年销售订单中 50%的原材料价格涨幅可以及时向下游客 户转移。测算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经营业绩 测算期经营业绩 营业收入 17,214.84 18,265.93 营业成本 11,678.81 13,780.99 毛利 5,536.03 4,484.94 毛利率 32.16% 24.55% 利润总额 4,001.35 2,950.26 净利润 3,475.86 2,562.81 净利率 20.19% 14.03% 经测算,在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钢材价格的上涨将对公司的毛利率 及净利润等经营指标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5、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国内中小型紧固件生产企业众多,竞争较激烈。公司所处行业的进入门槛相 对较低,同时由于近年来国家加大对轨道交通、汽车、航空航天领域的投入,将 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本行业,引发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行业利润空间承压,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公司若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工艺方法 改进及新产品研发,提高生产效率、保证产品质量,积极创新巩固市场地位,面 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则可能面临失去原有优势导致营业收入和利润下降的风 险。 6、产品被其它供应商替代的风险 公司与主要客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除发行人外,客户一般同时 与其他厂商合作。未来不排除部分客户因产品需求调整等原因,引入新的供应商、 调整对不同供应商的采购量、甚至更换供应商,从而导致公司对部分客户的销量 减少,甚至存在未来被其他供应商完全替代的风险。 7、重要客户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轨道交通产品收入分别为 32,556,294.09 元、23,992,979.55 元、46,382,242.99 元及 28,875,723.82 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22.73%、 16.20%、27.50%及 31.04%。公司轨道交通收入主要通过福斯罗实现,报告期内 累计向其销售 76,964,405.28 元,占比为 58.39%,公司轨道交通业务对福斯罗存 在一定依赖;报告期内,公司航空航天产品收入分别为 299,219.03 元、722,097.93 元、1,123,017.92 元及 1,583,368.40 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0.21%、0.49%、 0.67%及 1.70%。公司航空航天收入主要通过航空工业下属单位实现,报告期内 累计向其销售 2,485,221.18 元,占比为 66.67%,公司航空航天业务对航空工业下 属单位存在一定依赖。 如果未来福斯罗、航空工业下属单位经营、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化,或公司 与其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导致公司无法与其继续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 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8、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2,411.03 万元、2,888.87 万元、 4,704.12 万元及 4,687.94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3.38%、28.76%、35.56% 及 27.15%,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逐年上升且占比较高。尽管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为 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企业,预计发生坏账的风险较低,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 扩大,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客户将逐渐多元化,未来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可能进 一步增长,若因应收账款催收不力或客户自身财务状况恶化导致款项不能按时收 回,则会给公司带来坏账的风险。 9、核心技术人员违反保密、竞业禁止协议导致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自设立以来,高度重视产品研发及技术储备工作,已建立相对完善的研 发体系,配备有较强的研发团队,且现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经过多年的经验积 累和研究探索,目前已经取得专利 26 项,包括 6 项发明专利、5 项外观设计专 利和 15 项实用新型专利。公司的技术研发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人才,特别是 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在共同创业和长期合作中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公司通过与 核心技术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完善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等措施, 防止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泄密,但仍存在核心技术人员违反保密、竞业禁止规定 导致公司技术泄密的风险。 10、新冠疫情加剧的风险 2020 年来新冠疫情蔓延全球,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危害,疫情蔓延导致多 国采取封城或停工停产的方式抑制疫情的扩散。停工停产将导致交通运输行业停 滞,进而影响公司的市场需求。2020 年 3 月以来,中国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使得 疫情得到控制,国内经济活动逐渐恢复,但国外疫情蔓延,境外输入性病例不断, 导致国内疫情延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明确。若国内国外疫情进一步持续、反复 或加剧,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疫情导致国外港口人力短缺,装 载与卸货效率降低,国内出口增加进口减少,船只、集装箱在国外港口堆积、船 期延迟等问题,进而导致国内订船紧张,海运费上涨,对公司利润有一定影响。 11、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跃忠和蔡学群夫妇合计持有七丰精工 74.19%的股份;尽 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制度,公司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利 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经营决策等重大 事项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12、规模扩大引致的管理风险 公司成立以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层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公司 治理结构得到不断完善,形成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随着本次发行后募投项目 的实施,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将大幅提高,对公司的人才、技术、内部控制等诸 多方面的管理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管理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持 续扩张的需要,管理体制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公司存在 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3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七丰精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 534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4 月 8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68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股票简称为“七丰精工”,股票代码为“87316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 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4 月 15 日 (三)证券简称:七丰精工 (四)证券代码:8731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8,55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81,55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3,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4,064,85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4,064,85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4,485,15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7,485,15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00,000 股(不 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000,000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 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 6.00 元/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 总股本为 7,855.00 万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未考 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后市值为 4.71 亿元,不低于 2 亿元。根 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公司 2019 年归 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1,863.90 万元(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准),2019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24.70%(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公司 2020 年归属于母 公司净利润为 3,108.63 万元(上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 2020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35.09%(上述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发行人满足北交所上市条件之“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 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 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IFENG PRECISION INDUSTRY SCI-TECH CORP. 发行前注册资本 58,55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陈跃忠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1 年 1 月 3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4 年 7 月 15 日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武原工业园盐东区精工路 3、 住所 7号 铁道道钉、铁道轨道配件、冲压件、紧固件、电子元件配 件、仪器仪表配件、机械配件的研发、制造、加工;紧固 件热镀锌加工;金属热处理加工;木制品制造、加工;货 经营范围 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紧固件研发、生产及销售业务的高新技术 企业,凭借优质的产品质量和高效的服务在国内外客户群体中 主营业务 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公司各类紧固件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轨 道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公司业务以外销为主,产品远销美 国、日本、加拿大、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所属行业 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314399 电话 0573-86851028 传真 0573-8685147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qfwj.com 电子邮箱 sales@qfwj.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陈娟芳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573-8685102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陈 跃 忠 先 生 ,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出 生 于 1968 年 4 月 , 身 份 证 号 33042419680425****,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初中学历,清华大学国际 工商管理与创新领导力总裁研修班结业,高级工程师。1983 年 10 月至 2000 年 3 月任海塘第三机械厂业务员;2000 年 4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海盐县第三机械厂 五金冲件分厂厂长;2000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七丰有限执行董事、经理;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4 月历任海泰克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2014 年 3 月至今任一周包装执行董事;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七丰投资执行董事;2017 年 6 月至今任七丰控股执行董事;2017 年 6 月至今任七丰房产执行董事;2021 年 10 月至今任一周商业开发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 2023 年 8 月。 蔡学群女士,董事,出生于 1969 年 3 月,身份证号 33042419690316****,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89 年 12 月至 2003 年 7 月,历任 海塘卫生院职员、副院长;2003 年 8 月至 2004 年 3 月,自由职业;2004 年 4 月 至 2014 年 7 月,任七丰有限出纳,其中从 2013 年 6 月开始任监事;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4 月,历任海泰克监事、执行董事兼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七丰热处理执行董事、经理; 2014 年 3 月至今,任一周包装监事;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七丰投资监事;2015 年 5 月至今,任海盐爱国农场监事;2017 年 6 月至今,任七丰房产监事;2017 年 6 月至今,任七丰控股监事;2014 年 7 月至今,任股份公司董事、财务部职员,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 2023 年 8 月。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姓名 职务/身份 任职期间 (股) (股) 陈跃忠 董事长兼总经理 34,052,000 3,074,283.01 2020 年 8 月-2023 年 8 月 蔡学群 董事 5,359,000 993,850.90 2020 年 8 月-2023 年 8 月 蔡大胜 董事兼副总经理 100,000 1,986,610.85 2020 年 8 月-2023 年 8 月 张帆 董事 101,100 993,850.90 2020 年 8 月-2023 年 8 月 董事、财务负责 陈娟芳 99,000 894,574.90 2020 年 8 月-2023 年 8 月 人、董事会秘书 张律伦 独立董事 0 0 2021 年 5 月-2023 年 8 月 朱利祥 独立董事 0 0 2021 年 5 月-2023 年 8 月 谭金业 监事会主席 30,000 149,459.47 2020 年 8 月-2023 年 8 月 沈引良 职工代表监事 100,000 303,282.71 2021 年 9 月-2023 年 8 月 沈雪军 监事 0 0 2021 年 9 月-2023 年 8 月 注:间接持股数量以公司总股数为基础按照股权层级逐层乘以持股比例计算。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 择权)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控股股东、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 实际控制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陈跃忠 34,052,000 58.16% 34,052,000 43.35% 34,052,000 41.76% 人,董事, 份; 高级管理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人员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控制股东、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海盐七丰投资 实际控制 10,795,050 18.44% 10,795,050 13.74% 10,795,050 13.24%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咨询有限公司 人的一致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行动人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控制股东、 蔡学群 5,359,000 9.15% 5,359,000 6.82% 5,359,000 6.57% 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实际控制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 择权)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人的一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行动人及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 亲属,实际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控制人,董 份; 事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 控制股东、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实际控制 张帆 101,100 0.17% 101,100 0.13% 101,100 0.12% 份; 人的亲属,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董事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控制股东、 蔡大胜 100,000 0.17% 100,000 0.13% 100,000 0.12% 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实际控制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人的一致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 择权)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行动人及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 亲属,董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事,高级管 份; 理人员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控制股东、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 实际控制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沈引良 100,000 0.17% 100,000 0.13% 100,000 0.12% 人的一致 份; 行动人及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亲属,监事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董事、高级 陈娟芳 99,000 0.17% 99,000 0.13% 99,000 0.12%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管理人员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 择权)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实际控制 黄勤英 75,000 0.13% 75,000 0.10% 75,000 0.09% 2、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股权激励结束日 人的亲属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实际控制 蔡琴芳 52,000 0.09% 52,000 0.07% 52,000 0.06% 2、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股权激励结束日 人的亲属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谭金业 30,000 0.05% 30,000 0.04% 30,000 0.04% 监事 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 月。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 择权)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汇添富基金管 本次发行 理股份有限公 0 0.00% 125,000 0.16% 500,000 0.6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司 售对象 本次发行 开源证券股份 0 0.00% 125,000 0.16% 500,000 0.6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有限公司 售对象 本次发行 东吴证券股份 0 0.00% 85,000 0.11% 340,000 0.4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有限公司 售对象 本次发行 天风证券股份 0 0.00% 85,000 0.11% 340,000 0.4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有限公司 售对象 北京中兴通远 本次发行 投资股份有限 0 0.00% 125,000 0.16% 500,000 0.6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公司 售对象 本次发行 大家资产管理 0 0.00% 85,000 0.11% 340,000 0.4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有限责任公司 售对象 耀康私募基金 本次发行 (杭州)有限 0 0.00% 100,000 0.13% 400,000 0.4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公司 售对象 本次发行 上海添宥投资 0 0.00% 85,000 0.11% 340,000 0.4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管理有限公司 售对象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股东 择权) 选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宁波繁星汇融 本次发行 投资管理有限 0 0.00% 85,000 0.11% 340,000 0.4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公司 售对象 深圳市丹桂顺 本次发行 资产管理有限 0 0.00% 100,000 0.13% 400,000 0.4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的战略配 公司 售对象 崔进锋 670,000 1.14% 670,000 0.85% 670,000 0.82% 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愿限售 黄秀良 670,000 1.14% 670,000 0.85% 670,000 0.82% 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愿限售 张福良 670,000 1.14% 670,000 0.85% 670,000 0.82% 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愿限售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等限 712,000 1.22% 712,000 0.91% 712,000 0.87% 自 2020 年 7 月 20 日至股权激励结束日 等限售股 售股东 东 小计 53,485,150 91.35% 54,485,150 69.36% 57,485,150 70.49%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5,064,850 8.65% 24,064,850 30.64% 24,064,850 29.51% - - 合计 58,550,000 100.00% 78,550,000 100.00% 81,550,0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1 陈跃忠 34,052,000 43.35%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海盐七丰投资 2 10,795,050 13.74%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咨询有限公司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3 蔡学群 5,359,000 6.82%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 沈琮 2,619,148 3.33% 无限售 5 唐其良 1,670,000 2.13% 无限售 6 崔进锋 670,000 0.85% 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黄秀良 670,000 0.85% 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锁定 36 个月 8 张福良 670,000 0.85% 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锁定 36 个月 9 阚益 340,000 0.43% 无限售 10 金甲欣 151,000 0.19% 无限售 合计 56,996,198 72.56% -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1 陈跃忠 34,052,000 41.76%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海盐七丰投资 2 10,795,050 13.24%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咨询有限公司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 12 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3 蔡学群 5,359,000 6.57%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 沈琮 2,619,148 3.21% 无限售 5 唐其良 1,670,000 2.05% 无限售 6 崔进锋 670,000 0.82% 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锁定 36 个月 7 黄秀良 670,000 0.82% 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锁定 36 个月 8 张福良 670,000 0.82% 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锁定 36 个月 汇添富基金管 9 理股份有限公 500,000 0.6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司 开源证券股份 10 500,000 0.6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通远 11 投资股份有限 500,000 0.6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公司 合计 58,005,198 71.13%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000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300 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6.0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1.3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1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1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5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5.7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0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 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0 年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40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38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3.03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 每股净资产为 3.12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3,340,188.67 元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6,659,811.33 元。 2022 年 4 月 1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验资并出具天职业字[2022]19703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公司已收到此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06,659,811.33 元, 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20,00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86,659,811.33 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334.02 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453.82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985.85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04.72 万元(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238.68 万元; 3、律师费用:94.34 万元; 4、材料制作费:3.30 万元; 5、信息披露费用:5.66 万元; 6、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6.19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12 万元(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0,665.98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2,346.18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开源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 配售 300 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 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900 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 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2,300 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扩大至 8,155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 的 28.2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开源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年产 87 万件航天航空及交轨精 1 33050163712709007777 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密部件技改项目 年产 750 万件航天航空紧固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技改项目、年产 350 万件高速 2 1204090329205001839 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铁路螺纹道钉技改项目、营销 网络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应用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贺勃、汤文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 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 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 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 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 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 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 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刚 保荐代表人 贺勃、吴坷 项目协办人 汤文奇 项目其他成员 程昌森、顾旭晨、杜海潮、陈琴、贺斌、林琳 联系电话 029-88365835 传真 029-88365835 联系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开源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 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