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七丰精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北京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七丰精工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七丰精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案》。 2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bse.cn)上披露了《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 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 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 14 点在嘉兴市海盐县七 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跃忠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 15:00-2022 年 5 月 24 日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七丰精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 (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收市后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50,636,1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498%。 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 效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13,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403%。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9 名,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50,749,57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2.790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下同)共计 1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113,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40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七丰精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 3、《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5、《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9、《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 案》; 13、《关于 2022 年度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 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监事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 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 相关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七丰精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 2、《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 3、《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 4、《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 5、《关于<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 6、《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 7、《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七丰精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53.213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866%;回避 50,507, 150 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 9、《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 10、《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 11、《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 1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七丰精工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 13、《关于 2022 年度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5%。 1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36,1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765% ; 反 对 113,4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22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反对 113,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7、11、14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计算中四舍 入造成。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七丰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