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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恒太照明: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2022-12-07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2-144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已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

 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 事



       第三条 凡有《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

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通知各股东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低于

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出现以上情形时,余任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前两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生效后或
者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

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

务。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

上;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0.2% 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证券事务代表、审计部负责人;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八)提名董事候选人;

    (十九)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借
款、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的。

    收购、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四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等交易

事项超出本条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或虽未超出董事会批准权

限但已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标准, 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将该交易事项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被资助对象最

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

《公司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进行规定。

    第十五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合法提案人书面提

交,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

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

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

事。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以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发出书面通知。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

员。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2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

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通过

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有效表决票,或者

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

事人数。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

    第五章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1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

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董事审议授权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

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

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六章 董事会的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

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

考,但对相关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

东大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议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

格的董事, 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

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与会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

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会议议程;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具

体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组

织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贯彻落实。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

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

以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

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要经常向董事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本

规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

相应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

“过”、“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适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