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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恒太照明: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2-12-09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2-148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
 应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
 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李彭晴              实际控制人                 81,825,537             37.16%
    注:李彭晴直接持股 79,962,861 股,通过南通恒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1,181,338 股、通过南通恒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681,338 股,合计持有恒太照明

81,825,537 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37.16%。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增持合
            计划增持      计划增持
 股东名                                增持      增持        理价格   增持资
              数量         金额
   称                                  方式      期间         区间    金来源
             (股)        (元)
                                                             (元)
李彭晴         不低于       不超过 竞价       2022 年 12 不超过       自有资
              473,000 3,000,000               月 12 日至 6.28 元      金
                     股           元          2023 年 1 月
                                              27 日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3. 资金使用完毕;
       4. 其他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
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违规操作。
       3、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方案无法
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
体,并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4、本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完
成公告。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
实际控制人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
分红,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
施完毕。
       (二)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
措施的,则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其的薪酬,
直至其按《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