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二纺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12年9月)2012-09-10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
则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1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新聘人选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在选举新的董事人员前一至两个月,通过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新
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2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
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九月七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