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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市北高新: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12-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市北
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图书馆三楼 1328 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1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公告发出了召开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
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行健职业学院图书馆三楼 1328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万荣路 1268 号产业建设项目投资的议案》;
    2、《关于向参股项目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3、《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5、《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6、《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了有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倪俊骥                                       陈 枫




                                                         徐 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