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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市北高新: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5-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市北
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17 日在上海市江场三路 238 号市北半岛国际中心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公告发出了召开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
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3年5月17日在上海市江场三路238号市北半岛
国际中心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进行。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共 11 名,代表股份 1,298,6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23%。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12 年年度报告》;
    2、《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5、《关于 2012 年度财务决算和 2013 年度财务预算》;
    6、《关于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聘请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 2013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
了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倪俊骥                                          陈    枫




                                                            朱    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