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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市北高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3年6月)2013-06-25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1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直
通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
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及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其他有可能拥有或接触公司
内幕信息的人员。
    以上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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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
会获得。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
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 “《公告类别索引》”),对属于《公告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
告范围的信息,按照规定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对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
信息,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使用事实描述
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如果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临时性商业秘密
或者是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说明理由,申请暂
缓披露和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若暂缓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信息披露
文件除载于上述报纸外,还应当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在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
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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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证券投资机构、新闻媒体等方面的沟通联系。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并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内部的职责分工与授权安排,视需要及时组织相关
部门和人员对拟披露事项进行评估,判断该事项的性质、状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管理、
财务状况以及偿债能力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对信息披露中涉及其所分管业务范围内
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
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
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3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监管机构对其信息披露活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须向股东、实际
控制人报送信息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流转和登记的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相关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和《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组织和提供;
    (二)负责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指定联络人;
    (三)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本公司)发生的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发行公告等,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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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
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业绩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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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则
的规定以及交易所的要求,在会议结束后对会议决议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及时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款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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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十三)回购股份;
    (二十四)吸收合并;
    (二十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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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
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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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
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
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以及其他信
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
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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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
登录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
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和
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时
间内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
司直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
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
的直通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予刊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
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
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
布但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
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四十七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
的信息披露事项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股票上市
规则》及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
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10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
作,明确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的最新规定,起草定期报告框架;
    (四)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工作部署,按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
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
同时提交监事会审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修改定期报告,
报经董事长同意,形成定期报告审议稿;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资料送达董事审阅;
    (八)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十)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审核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披露
定期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在获悉披露事项后应立即按
照披露规则的要求起草临时公告的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临时公告所涉及的事项或交易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包括股东大会、董事
会或监事会的审批)的,在该等事项或交易的审批程序完成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的内容起草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请董事长批准
后予以披露。
    (五)临时公告所涉及的事项或交易不须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应及时通报董事会及监事会,并在履行以下审核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
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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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披
露;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报请监事会主席批准后予
以披露。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八)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草拟,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报送。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问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子分公司)联系核实,组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报告;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董事长批准后予以报送。


                              第六章 信息披露保密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第五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需坚持信息公
平披露原则,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
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
                                      12
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奖惩与考核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依据表明其已以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年度报告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机制),信息披露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时,公司应及时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
任,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认定:
    (一) 披露的信息数据和信息描述严重不真实、不准确,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
导的;
    (二) 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三) 披露的信息存在的其他差错,对投资者产生重大误导的。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认定:
    (一)会计责任: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
中国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会计报表和附注以及临时报告中需要其专项
提供的数据等,或在编制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定期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
差错的;
    (二)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部门和信息披露人员未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的,或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因重大疏忽,导致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
错的;
    (三)信息提供责任:公司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按照信息披露部门、会计部门的
                                       13
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或因重大疏忽,提供的信息导致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产生以
上重大差错的;
    (四)审计责任: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未按照审计准则、会计
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审计,或在审计过程因重大疏忽,导致
定期报告或其他专项报告信息产生以上重大差错的。
    第六十二条 责任追究形式:对于信息披露中的重大差错,公司将根据差错的性
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扣除绩效考核分、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
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以上处罚措施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六十三条 责任追究程序:当出现以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违规行为时,董事
会秘书责成独立部门对差错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初步认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处理结果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
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擅自披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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