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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市北高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13年6月)2013-06-25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3 年 6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活

动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及因此取得的各项权益, 是规范公

司对外投资决策与项目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先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定义和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各种有形资产、

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的、并以

未来获得投资收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 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与分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外投资达到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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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之一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一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超过上述权限,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已经按照相关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外投资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未达到股东大会权限范围的,应根据《公司章

程》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

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

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接受总经理指令,牵头进行对外投资项目相应的前

期尽调、可行性论证和投资方案设计等工作,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

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应保密制度和详

细的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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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实施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

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如系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其日常财务管理纳

入公司财务部日常工作范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应根

据审慎性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前需进行前期论证,程序如下: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组织或上报重大投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组织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对投资

项目进行评估, 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该投资项目后, 该投资项目按本制度

规定的相关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投资管理部或获得授权的部门、人

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

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

投资完成后,公司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由投资管

理部或相关授权人员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总经理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提

名、派驻产权代表,如董事、财务人员等,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对

外投资项目的运营决策。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建立、指导投资项目公司规范

运作,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

况。如发现对外投资有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

异常情况,投资管理部或相关授权人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由公司组成专项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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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小组负责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对外投资审计制度,对外投资审计依据国家的法律、法

规及公司对外投资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审计室有权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

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

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实际经营

情况,在适当时机批准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方案,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

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

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室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日

常监督检查权。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第 318 号“并购及对子公司控制

之第二章《对子公司的控制》”的内容进行相应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

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 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 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 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 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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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

真实、合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投资协议,或口头决定对外投资

事项,并已付诸实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直至追究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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