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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市北高新:关于向联营公司增资的公告2013-10-21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B股   公告编码:临2013-047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联营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为保障上海闸北绿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闸
北绿地”)资金需求,增强其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能力,经闸北绿地
股东协商,按照各方持股比例向绿地闸北增资,注册资本由 1,500
万元增加至 79,300 万元,其他工商登记事项不变。
     1、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金方
式向项目公司增资 15,560 万元,增资后的累计出资为 15,860 万元,
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为 20%;
     2、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地产”)以现金方
式向项目公司增资 46,680 万元,增资后的累计出资为 47,580 万元,
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为 60%;
     3、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集团”)以现金方
式向项目公司增资 15,560 万元,增资后的累计出资为 15,860 万元,
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为 20%。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上海闸北绿地企业
发展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本公司
董事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的批准。
     (三)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1、绿地地产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9 日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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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市北高新关于对外投资
的公告》。
    2、旭辉集团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6 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市北高新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闸北绿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2、住 所: 上海市江场三路 250 号 508 室
    3、法定代表人:费军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拟由 1,500 万元增资至 73,900 万元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等。
    上述事项以闸北绿地股东会决议和工商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内
容为准。
    本次增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金额单位:万元
  股 东            增资前             本次增资           增资后
 市北高新    300            20%   15560      20%    15860         20%
 绿地地产    900            60%   46680      20%    47580         60%
 旭辉集团    300            20%   15560      60%    15860         20%
  合 计      1500       100%      500       100%    79300     100%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
    公司对闸北绿地进行增资,有助于绿地闸北进一步充实资本,
有助于推进公司在市北高新技术服务业园区东部业务的发展,对公
司稳步实施在该区域的产业延伸是有利的。
    2、存在的风险
    本项投资是在当前房地产市场状况下充分考虑了风险因素的基
础上进行投资决策的,但由于房地产行业受宏观调控影响较大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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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周期性波动,因此公司存在拟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具备投资能力,不影响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次投资有助于提升公司投资收益,提升公司
未来发展空间和潜力。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对联营公司增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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