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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市北高新: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4-08-09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
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
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等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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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六)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
    (七)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本制度所称“重大”的界定标准参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九)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较
大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况;
    (十一)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五)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六)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
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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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六)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二十七)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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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在内幕信
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或途径
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
    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部分
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
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
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
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
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作人
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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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
幕信息的内容、地点、依据、方式和时间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
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依据等。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公司证券部备案,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备案;
填写不全的,公司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登
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10 年以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
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做好所知悉内幕
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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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
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对利用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证券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并在 2 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对于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
度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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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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