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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市北高新: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2017-03-29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 B 股   公告编码:临 2017-011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财务资助。
       ●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
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及下属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年利率执行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一、交易概述
       为了满足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高新”或“公司”)
生产经营的需求,公司经与控股股东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市北集团”)协商,市北集团拟向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
亿元的财务资助,并在该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实际金额以届时到账金额为准,
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水平,公司及下属
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该项财务资助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
展期。
       至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实际
发生接受财务资助金额未超过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授权范围之内。截至2016
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公司获得公司控股股东的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13亿
元。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议
案》,其中关联董事周群女士、张羽祥先生在审议表决时已予以回避,其他五位
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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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市北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
    企业名称: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江场三路 238 号 16 楼
    法定代表人:周群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市政工程,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在计算
机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济信息咨询
服务(除经纪)。
    市北集团成立于 1999 年 4 月,由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
资组建,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市北集团资产总额1,910,913.17万元,资产净额
513,965.16万元;2015年实现营业收入284,225.09万元,净利润16,568.36万元。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1、交易标的及数量:
    市北集团拟向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财务资助,实际
金额以到账金额为准,公司及下属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财务资助的期限
及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2、定价原则:
    该项财务资助资金年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本次财务资
助无需公司及下属公司向其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该项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在当前资金市场供给较为紧张和融资成本较高的形势下,为了支持公司的经
营运作、项目建设及战略发展,市北集团拟向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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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须任何抵押、担保条件。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生产经营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公司扩展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本
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及下属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较低成本的财务资助,有利于加快公司业
务的发展;控股股东向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旨在支持公司经营发展,体
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战略发展
的需要;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经过董事会审议表决,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审议和表决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资金使用成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4、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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