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 中国贵州 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千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现行 有效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现行有效 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 证券报》、《香港商报》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 证券报》、《香港商报》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监事的公告》; 4、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 证券报》、《香港商报》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的公告》; 5、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 证券报》、《香港商报》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第1页,共8页 6、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 证券报》、《香港商报》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公告》; 7、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 券报》、《香港商报》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公告》; 8、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 券报》、《香港商报》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9、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 券报》、《香港商报》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 10、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 证券报》、《香港商报》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11、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神奇 制药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12、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3、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4、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 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 第2页,共8页 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 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 证券报》、《香港商报》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海证券报》、《香港商报》的《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30 在贵州省贵阳 市观山湖区毕节路 58 号联合广场 1 号楼 37 层会议室召开。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上 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第3页,共8页 1.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219,323,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663%。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A 股:2022 年 6 月 14 日,B 股:2022 年 6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 权代表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第4页,共8页 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9,321,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2,00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9226%,反对 2,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9,321,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2,00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9226%,反对 2,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19,321,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2,00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9226%,反对 2,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19,321,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2,00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9226%,反对 2,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5页,共8页 表决结果:同意 219,321,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2,00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9226%,反对 2,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321,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2,00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9226%,反对 2,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321,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2,00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9226%,反对 2,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9,321,4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0 %;反对 2,00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9226%,反对 2,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77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陈之勉先生为非职工监事 第6页,共8页 表决结果:同意 219,321,467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276%。 上述议案 8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其余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通过,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前述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 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7页,共8页 第8页,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