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毅达:ST毅达: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公告2021-02-03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公告编号:2021-004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ST 毅达 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贵州天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天福”)
本次反担保金额为 2 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及反担保情况概述
2019 年 12 月至今,贵州天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天福”)
为支持公司发展,为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瑞阳”)及其全资
子公司赤峰东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东泉”)在中国建设银行赤
峰分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共计 2 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
保。现贵州天福根据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及内部管理要求,需要赤峰瑞阳提供反担
保。经与贵州天福友好协商,拟将赤峰瑞阳部分机器设备经评估后抵押给贵州天
福,拟抵押的机器设备原值 4,82 亿元,净值 3.28 亿元(未经审计),作为上述
担保的反担保措施。
贵州天福作为公司关联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本次反担保为关联担保,本次反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后第三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暨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名称:贵州天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8,823.53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办事处柳坪路 266
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阳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生
产、经营:硫化氢(试产)、合成氨、甲醇、二甲醚、硫酸铵(非危险化学品)、
工业液体二氧化碳、液硫、甲酰胺(非危险化学品)、甲酸钠(非危险化学品);
机电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城镇燃气用二甲醚销售及售后服务;二甲醚
燃器具、燃煤炉渣(颗粒)粉煤灰、工业用水、蒸汽;销售:1.4 丁二醇、甲醛、
冰醋酸、乙二醇、碳酸二甲酯、聚乙烯醇、二甲基亚砜、烯烃、丙烯、甲醇蛋白、
建筑材料、石油焦;批发(不含储存):硫磺、硫酸。)
贵州天福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末 2020 年末
资产总额 312,667.88 313,858.83
负债总额 207,607.68 214,426.18
银行贷款总额 17,595.00 53,049.00
流动负债总额 200,029.93 193,753.72
资产净额 105,060.20 99,432.65
项目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42,821.13 158,700.57
净利润 1,643.03 -5,626.23
注:上表中 2020 年数据未经审计。
(二)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为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管理人代为行使实际控制人权利,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同时中国信达持有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瓮福集团”)
超过 5%的股份,贵州天福为瓮福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公司全资子公司赤
峰瑞阳与贵州天福存在关联关系。
三、反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将赤峰瑞阳部分机器经评估后抵押给贵州天福,作为贵州天福为赤峰
瑞阳及赤峰东泉银行贷款担保的反担保措施,拟抵押的机器设备原值 4.82 亿元,
净值 3.28 亿元(未经审计)。反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等)以及甲方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反担保期限为:贵州天福为赤峰瑞
阳及赤峰东泉提供的担保到期后,再延长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稳定,赤峰瑞阳实际履行反担保的风险较小。董
事会同意公司向关联方贵州天福提供反担保措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反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
次关联反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有
利于子公司融资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