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或“本 保荐机构”)作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毅达”)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 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股改形成的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事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 合公司原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情况,公司部分限售 股份自2021年2月9日起可上市流通。本保荐机构对中毅达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采取“资产赠与对价+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的组合方式进行股改对价安排,具体对价安排为: 1、资产赠与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将向公司无偿赠与厦门中毅达 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100%股权(根据银信资产评 估有限公司以2014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4]沪第158号《大申 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拥有股权无偿赠予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厦门 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厦门中毅达100% 股权的评估值为83,415.03万元),作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用于支付股改对价的部 分成本。 1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将用上述资产赠与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转增20股 的比例转增股本,公司总股本由357,091,535股变更为1,071,274,605股。 3、大申集团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大申集团将按转增后的股本向公司全体A股流通 股东按每10股送4股的比例进行送股,公募法人股不支付对价,也不接受对价。 4、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追加对价安排的情况 大申集团因未实现2014年盈利预测承诺而向全体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 股东追送10,811,137股作为补偿,追送对价股份已于2015年8月18日到账。 (二)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14年7月3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公司以2014年11月14日为股权登记日,于2014年11月18日完成了股权分置改 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的对价实施,以2014年11月21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 于2014年11月25日完成了股份对价部分的实施。 二、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提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潜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大申集团、西藏钱峰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钱峰”,原名称“上海钱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一乙”,原名称“南京弘昌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其做出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限售股份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 序号 持有人名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行情况 称 本承诺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履行法定承诺义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 严格履行 施之日起,所持有的限售股份在三十六个月 1 大申集团 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大申集团承诺:中毅达2014年度实现的净 大 申 集 团 就补 偿 现金 利润(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为 160,046,436.66 元 人 民 准,含非经常性损益)不低于2.6亿元,否 币 已 于 2015 年 8 月 6日 2 限售股份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 序号 持有人名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行情况 称 则本承诺人将予以双重补偿,并在公司 转入公司帐户;追送对 2014年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 价股份10,811,137股已 于2015年8月18日实施 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完毕。该项承诺已履行 ① 向A股流通股股东送股 完毕。 如果中毅达201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为准,含 非经常性损益)低于2.6亿元,且高于2.1亿 元,那么大申集团将向全体无限售条件的 A股流通股股东追送540.54万股作为补偿, 相当于按照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A 股流通股股本为基础每10股追加送股0.5 股。 如果中毅达201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为准,含 非经常性损益)低于2.1亿元,那么本承诺 人将向全体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股东 追送1,081.11万股作为补偿,相当于按照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A股流通股股本 为基础每10股追加送股1股。 ② 向中毅达补足现金 如果中毅达2014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以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为准,含非 经常性损益)低于2.6亿元,则低于2.6亿 元部分(即2.6亿元减去实际净利润部 分),本承诺人将向中毅达支付现金予以 补足。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24个月内, 如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则发行价不低于 严格履行 10元/股。 本承诺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履行法定承诺义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 2 西藏钱峰 施之日起,所持有的限售股份在十二个月内 严格履行 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 3 限售股份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 序号 持有人名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行情况 称 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 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本承诺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履行法定承诺义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 施之日起,所持有的限售股份在十二个月内 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 严格履行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 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 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本承诺人将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 截至2015年4月17日, 3 西藏一乙 起2个月内根据与太平洋机电(集团)有限 上 海 东 浩 已完 成 相关 公司、中毅达、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于 工商变更登记,交易对 2014年6月10日签署的《关于上海东浩环保 方 西 藏 一 乙已 支 付公 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浩”)股 司 全 部 股 权转 让 价款 权处置协议》的相关约定,完成对上海东浩 共计人民币3,544.67万 84.6%股权的收购(系指完成收购款项的支 元。西藏一乙已于2015 付与股权过户的工商登记);如果未能在2 年 11 月 16 日向 公 司赔 个月内完成前述收购,则每延迟一个月,本 偿人民币300万元。该 承诺人应向公司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延迟 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2月9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73,100,6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2%;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本次可上市 持有的有限 剩余有限售 本次可上市 流通股数占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售条件的流 条件的流通 序号 流通股数 公司总股本 持有人名称 通股股份数 股股份数量 (股) 的比例 (股) (股) (%) 信达证券-兴业银行- 1 信达兴融4号集合资 260,000,000 0 0.00 260,000,000 产管理计划(以下简 4 本次可上市 持有的有限 剩余有限售 本次可上市 流通股数占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售条件的流 条件的流通 序号 流通股数 公司总股本 持有人名称 通股股份数 股股份数量 (股) 的比例 (股) (股) (%) 称“资管计划”) 2 西藏一乙 48,503,145 48,503,145 4.53 0 3 倪赣 18,500,000 18,500,000 1.72 0 4 林泽豪 6,097,490 6,097,490 0.57 0 5 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2,239,380 0 0.00 2,239,380 合计 335,340,015 73,100,635 6.82 262,239,380 资管计划因股权分置改革事项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情况如上表。待因股权分置 改革事项的限售解除后,因出具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股份限售承诺,自该次重 组实施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资管计划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重组事项仍处于限售 期间,本次不可上市流通。具体情况见下文“四、现限售股份持有人的其他限售 承诺”。 富利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进口纺织和信中纺机为 未规范账户。此四名股东合计持有的2,239,38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本次不可 上市流通。 4、前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前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 84,8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2%。前次解除限售后,待上市流通股份的总 数为333,100,6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09%,待上市流通股份情况如下: 上市流通后 持有的有限 待上市流通 剩余有限售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售条件的流 待上市流通 股数占公司 序号 条件的流通 原持有人名称 通股股份数 股数(股) 总股本的比 股股份数量 (股) 例(%) (股) 1 大申集团 266,097,490 266,097,490 24.84 0 2 西藏钱峰 0 0 0.00 0 3 西藏一乙 48,503,145 48,503,145 4.53 0 4 倪赣 18,500,000 18,500,000 1.72 0 5 其他非流通股股东 2,239,380 0 0.00 2,239,380 5 上市流通后 持有的有限 待上市流通 剩余有限售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售条件的流 待上市流通 股数占公司 序号 条件的流通 原持有人名称 通股股份数 股数(股) 总股本的比 股股份数量 (股) 例(%) (股) 合计 335,340,015 333,100,635 31.09 2,239,380 注:1、大申集团因未实现2014年盈利预测承诺而向全体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股东追送 10,811,137股作为补偿,追送对价股份已于2015年8月18日到账,大申集团所持有限售股份数 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减少10,811,137股。 2、富利公司、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进口纺织和信中纺机为未规范账户。 此四家公司合计持有的2,239,38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本次仍不可上市流通。 3、根据公司于2017年1月14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披露的关于第二大股东西藏一乙所持有 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被法院执行强制扣划的一系列公告(见公司公告临2017-07、临 2017-018、临2017-019及临2017-022),于该次扣划后,西藏一乙持有公司股份共 102,070,605股,其中包含有限售流通股48,503,145股,占公司总股本4.53%,倪赣持有有限售 流通股18,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72%。经核查,该次扣划的18,500,000股严格遵守2014 年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承诺。 5、前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至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 之间,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持有人变化情况: 2015年4月,大申集团将其持有的2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4.27%)限售流 通股质押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进行了股票质押 式回购交易。因大申集团多次违约,信达证券多次向其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前回 购,并向司法机关要求强制执行。2017年11月,上海市一中院裁定对标的股份进 行拍卖,但两次均流拍。2018年12月,上海市一中院裁定解除对大申集团持有的 *ST毅达2.6亿股限售股股票的冻结,将标的股份作价505,232,000元交付信达证券 用于抵偿相应金额的债务。通过执行法院裁决,信达证券所管理的资管计划持有 上市公司2.6亿股限售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27%,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信达证券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根据淘宝网成交确认书,林泽豪于2019年11月16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于淘宝网开展的“*ST毅达(股票代码:600610)6097490股限售股股票”司法 拍卖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取得该等股票。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9年12月18日),6097490股*ST毅达(代码600610)限售股股票 过户至买受人林泽豪名下,其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6 经核查,信达证券及林泽豪均严格遵守2014年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承诺。 四、现限售股份持有人的其他限售承诺 承诺背景 限售方 内容 时间及期限 上市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江苏开磷瑞 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 磷瑞阳”)持有的赤峰瑞阳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赤峰瑞阳”)100% 公司收购赤峰瑞阳 股权。信达证券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 与重大资 100%股权实施完成之 股东兴融四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期 产重组相 资管计划、 日(以赤峰瑞阳100% 间,承诺自本次重组实施完成之日(以 关的股份 信达证券 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 赤峰瑞阳100%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 限售 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 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36 之日为准)起36个月内 个月内,兴融四号资管计划将不对外 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会以 任何形式放弃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地位。 2019年11月5日,赤峰市元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核准变更登记通知 书》,赤峰瑞阳已完成出资情况变更登记手续,开磷瑞阳已将其持有的赤峰瑞阳 100%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 五、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过程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核查了以下文件: 1、《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解除限售的申请》;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供给公司的《上 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名册》及其他文件。 六、其他事项 1、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上海中毅达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通知》(【2020】247号),公司A股与B股股票于2020 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 2、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6号)。 七、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大申集团、西藏钱峰、西藏一乙(及倪赣) 7 严格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有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 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以及各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相关承诺,且未 发现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上市流通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摩根士丹利华鑫 证券对此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8 (此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