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毅达: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之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5-1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恢复上市之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公司”或“上市公司”)
于 1992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公司 2017 年、2018 年连续两
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
上市的决定”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27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第 14.1.3 条和第 14.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
自 2019 年 7 月 19 日起暂停公司 A 股和 B 股股票上市。2020 年 8 月 17 日,公
司恢复上市,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为公司恢复上市的
保荐机构。
华创证券对中毅达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毅达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恢复上市交易,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次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
次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
现场检查等方式在公司恢复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
披露等义务。
一、保荐机构自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以来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
况
(一)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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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公司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
书工作细则,目前公司治理状况良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内部控制制度
督导公司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目
前已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状况良好。
3、信息披露制度
督导公司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目前公司
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运作,信息披露状况良好。
(二)督促上市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诚信水平,规
范运作,提高持续经营能力
本持续督导期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持续培训,培
训内容包括 2020 年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以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提高持续经营能力。
在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人事任免决定合法、合规,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在公司
领取薪酬,没有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任职和领取薪酬。
公司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对上市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小组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出现场检查
计划,确定本次现场检查需要关注的事项范围及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和具体事项。
经检查,公司恢复上市后,公司内控制度健全,公司按照内控制度进行工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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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规范运作情况良好;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截至现场检查日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培训。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督导中毅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能够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持续督导工作
人员,并就相关事项的背景情况与持续督导工作人员进行交流。持续督导工作人
员在获得有关信息后,完成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工作。持续督导工作人员按照
相关规则,对于公司的重大事件进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后审阅其披露文件。
自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信息披露状况良好,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未履行恢复上市承诺的情况
根据《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书》
公司恢复上市过程中有关当事人针对恢复上市事宜做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不办理次级份额开放的承诺
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7 月 2 日作出承诺:资管计划自
公司收购赤峰瑞阳 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赤峰瑞阳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
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 36 个月内保持存续;信达证券作为资管
计划的管理人,在上述承诺存续期内,不会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
2、关于上市公司融资偿还借款的承诺
2020 年 7 月 3 日,资管计划作为控股股东承诺:
如中毅达未能按照约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完全清偿瓮福(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且瓮福集团亦未同意
延长还款期限,将积极协调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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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发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
优势,协助中毅达通过多渠道融资;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关联方向中毅达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上述方式协助中毅达偿还上市公司尚未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
项及其利息,消除偿付风险,维护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
2020 年 7 月 2 日,信达证券作为资产计划的管理人承诺:
如中毅达未能按照约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
项及其利息,且瓮福集团亦未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将积极协调关联方为上市公司
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充分发挥中国信达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优势,协助中毅达通过
多渠道融资;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关联方向中毅达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上述方式协助中毅达偿还上市公司尚未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
项及其利息,消除偿付风险,维护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
3、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承诺
信达证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人,作出以下承诺:如上市公司存在相关
主体盗用、盗窃公司公章证照等行为导致第三方就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向公司
主张权利,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通过
法律手段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上市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信达证券将积极协调关联方相关资源,争取取得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和解结果,妥
善解决相关纠纷,并继续通过推动债务重组、优质资产注入、提供资金支持等多
种方式,尽最大可能保证该事项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运营、保证上市公司满足恢
复上市条件,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二)瓮福集团承诺
2019 年 11 月 1 日,瓮福集团出具承诺,瓮福集团将不会在借款期限内主动
要求行使质权,在中毅达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偿还瓮福集团借款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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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或能够提供其他必要的担保措施时,瓮福集团同意与上海中毅达商议解除赤峰
瑞阳 100%股权质押登记的相关事宜。
2020 年 8 月 10 日,瓮福集团进一步作出承诺:
如中毅达恢复上市,瓮福集团将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解除赤峰瑞阳 100%
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同时,如中毅达未能在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的
清偿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瓮福集团将清偿日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
清偿日延期期间,中毅达有权提前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若中毅达在清偿日
延期后仍不能清偿,应不晚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书面通知瓮福集团,瓮福集团
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延长实际代付款项的还款期限。
(三)贵州盛云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2020 年 7 月 3 日贵州盛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云投资”)出具《关
于相关事项的说明与承诺》,盛云投资后续资产处置工作初步安排如下:
计划启动时间 计划工作内容
启动 5 家子公司资产处置事宜的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 启动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7 年 1-4 月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
项审计的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并尽快启动专项审计工作。
启动并推进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 4 家子公司营业执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 照及公司印鉴的变更、股权过户以及改选 5 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管等工作;并尽快取得 5 家子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情况,适时启动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
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后 的选聘工作,并同步开展收集会计资料,清理资产,处理相关诉讼,
梳理债权债务情况的工作,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根据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承诺,通过股权转让或破
对相关子公司进行审
产清算等司法途径方式处置资产。
计、评估后
如有处置收益,将根据处置结果履行对上市公司的承诺。
此外,盛云投资承诺:
“1、盛云投资将定期向公司通报上述追讨与核查工作的进展;
2、盛云投资在选聘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法律
顾问)开展后续工作前将征求公司的意见;
3、盛云投资在确定已剥离股权的处置方案前将征求公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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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之日,前述承诺人不存在违反
承诺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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