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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毅达: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2021-11-04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
上 市
                                                                                           华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公司
名称
证 券
        中毅达                                                          证券代码           600610;900906
简称
交 易
        购买■        出售 □    其他方式 □
类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信达”)、鑫丰环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丰环东”)、深圳市前海华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华
        建”)、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州
        省国资委”)、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黔
交 易
        晟国资”)、国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矿业”)、中国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否□
对方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工银金融资产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投资”)、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农银投资”)及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建信投资”)。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
        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中国信达、
        鑫丰环东、前海华建、贵州省国资委、黔晟国资、国投矿业、建设银行、工银投资、农银投资及建信投资合
        计持有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瓮福集团”或“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
本 次   上市公司将持有瓮福集团 100%股权。
重 组   同时,中毅达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
概况    166,000 万元,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投入瓮福集团 PPA 升级改造扩建项目,
        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标的公司银行借款。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收购瓮福集团 100%股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的资产总额、交
        易金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等指标计算如下:
判 断                                                                                        单位:万元
构 成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项目                                                                     营业收入
重 大                             及交易金额孰高值            及交易金额孰高值
资 产            瓮福集团                      3,860,000.42            1,132,453.93               2,003,476.89
重 组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                       139,455.10                   8,993.47              107,894.07
的 依
            财务指标比例                         2,767.92%             12,591.96%                   1856.89%
据
        注: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数据为经审计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 2020 年度的营业收
        入。


                                                          1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此
        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中国信达、鑫丰环东、前海华建、贵州省国资委、黔晟国资、国投矿业、建
        设银行、工银投资、农银投资及建信投资合计持有的瓮福集团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
        瓮福集团 100%股权。
        根据中天华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中,中天华对瓮福集团 100%股权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
        方法进行评估,并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5 月 31 日,瓮福集
        团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 717,575.93 万元,评估值 1,211,534.10 万元,评估增值 68.84%。上述评估结果已经贵
        州省国资委备案通过。瓮福集团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方 案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债转股过渡期损益处置的议案》,本次交易基准日后实施现金分红金额合
简介    计为 79,080.17 万元。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扣除 79,080.17 万元现金分红后,经交
        易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瓮福集团 100%股权作价为 1,132,453.93 万元。
        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拟募集配套资金 166,000
        万元,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投入瓮福集团 PPA 升级改造扩建项目,以及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标的公司银行借款。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前提条件,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核查意见              备注与说明
序号                           核查事项
                                                                  是    否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
1.1.1                                                             是
        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1.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永久
1.1.3                                                                         不适用
        居留权或者护照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
1.1.4                                                             是
        何虚假披露
1.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1.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是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核查
1.2.2                                                                         不适用
        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是
1.3     交易对方的实力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成果
1.3.1                                                             是
        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1.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经营
1.3.3                                                             是
        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1.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2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高
        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   是
        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1.4.1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证券市场   是
        无关的行政处罚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否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是否
1.4.2
        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    是
        担保等问题
1.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1.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1.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否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1.5.2                                                                否
        情况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持
1.6                                                             是
        股份
1.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是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等情
况)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是
2.1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                    不适用
2.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记录   是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真
2.2.2                                                           是
        实
2.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是
2.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2.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是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的非经常
2.3.2                                                           是
        性损益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异
2.3.3                                                           是
        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截至 2021 年 5 月末,上市公司资
                                                                          产负债率为 90.04%。交易完成后,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过
2.3.4                                                                否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依然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75.46%,但相比 2021 年 5 月末有
                                                                          所下降。
2.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      是


                                                      3
          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者其
2.3.6                                                            是
          他重大违法行为
2.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2.4.1     权属是否清晰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权、
2.4.1.1                                                          是
          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碍、抵
                                                                 是
2.4.1.2   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险     是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系等
2.4.1.3                                                          是
          是否一并购入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
2.4.2
          的经营性资产)
2.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是
                                                                           截至本表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
                                                                           境内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
                                                                           的位于中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存
                                                                           在部分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的情况。标的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土地面积占标的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境内自有土地使用权总面
                                                                           积比例较低且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上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土地
                                                                           不会对瓮福集团整体正常生产经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清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截至本表出
2.4.2.2                                                               否
          晰                                                               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境内下属子
                                                                           公司占有使用的房屋部分尚未取
                                                                           得权属证书。无证房产的主要部
                                                                           分,根据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
                                                                           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
                                                                           会议纪要文件证明,上述房产正在
                                                                           办理权属登记过程中,办理权属证
                                                                           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瓮福集团及
                                                                           其境内下属子公司未取得部分房
                                                                           产权属证书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资不实
2.4.2.3                                                          是
          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
2.4.2.4   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             不适用
          权


                                                     4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
2.4.2.5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是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如
                                                                       否
2.4.3     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    是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处
                                                                       否
2.4.4     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否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
2.4.5                                                             是
          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是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比是否存
                                                                  是
          在差异
2.4.6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是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是否在报
                                                                  是
          告书中如实披露
2.5       资产的独立性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到合
2.5.1     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    是
          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或做
2.5.2                                                             是
          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效
2.6                                                               是
          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托境
                                                                            瓮福集团有境外子公司,已委托相
          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
2.7                                                               是        关境外律师协助核查并发表法律
          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
                                                                            意见。
          构尽职调查意见)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是
2.8       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2.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
2.9.1                                                                       不适用
          重大变化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下
2.9.2                                                                       不适用
          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虽未
2.9.3     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              不适用
          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用
2.9.4                                                                       不适用
          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5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恰
                                                                     不适用
        当安排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不
                                                                是
        存在较大差异
2.10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的利
                                                                     不适用
        润产生影响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制
2.11                                                            是
        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2.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是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
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3.1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不适用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公司收入
3.2                                                                  不适用
        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下降
3.3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产                 不适用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不适用
3.4     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不适用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评估方法      是
4.1.1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是
4.1.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是
4.1.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是
4.1.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                是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4.1.5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等重要评
                                                                是
        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
4.1.6                                                           是
        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润产生较
4.1.7                                                           是
        大影响的情况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每年承担
4.1.8                                                           是
        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4.2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      是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估及交易定
4.3                                                             是
        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6
5.1     债务转移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面同意并
5.1.1                                                                      不适用
        履行了法定程序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权人同意
                                                                           不适用
5.1.2   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适用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等法定
5.2                                                                        不适用
        程序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权人
5.3                                                                        不适用
        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5.4                                                                        不适用
        有负面影响
5.5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不适用

六、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6.1     程序的合法性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履行
6.1.1                                                            是
        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政府
6.1.2                                                            是
        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
6.1.3   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            否
                                                                           事项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制经营类
                                                                 是
        领域
6.2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者取
        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               不适用
        规定的领域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
7.1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是
7.2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7.2.1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是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外)的主
        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否”,在备注中简要   是
        说明
7.2.2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是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是
        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情形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且该等
7.2.3   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     是
        定性
7.2.4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特许或其     是

                                                     7
        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不适用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交易方式)
        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
7.2.5                                                          是
        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
        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7.2.6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映本次重
7.2.7                                                          是
        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
7.2.8   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   是
        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补偿的能力
7.3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是
7.3.1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
                                                               是
        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
7.3.2                                                          是
        重是否不超过 30%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标使用
7.3.3   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无形资产   是
        (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7.3.4   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是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
7.3.5   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     是
        险的情形
7.4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独
                                                               是
        立
7.4.1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安全
                                                               是
        构成威胁的情形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完整,拥
7.4.2                                                          是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7.4.3   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是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不存在
                                                               是
7.4.4   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7.4.5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存在,在备注中说   是
        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8
8.1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8.1.1   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不适用
8.1.2   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不适用
8.1.3   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不适用
8.1.4   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不适用
                                                                         上市公司聘请信达证券作为本次
                                                                         交易的财务顾问。除上述情况外,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
8.2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否
                                                                         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
                                                                         律顾问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是否
                                                               是
        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明
8.3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上市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5 月 6 日
                                                                         开市起停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
                                                                         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累计
                                                                         涨跌幅为 47.31%,在分别剔除同
                                                                         期大盘因素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
                                                                         后,公司股票累计涨幅分别为
                                                                         47.87%和 43.76%。在剔除大盘因
8.3.1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否
                                                                         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后,公司股票
                                                                         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
                                                                         超过 20%,股票价格波动达到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
                                                                         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规定
                                                                         的相关标准。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
8.3.2                                                          是
        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
8.3.3                                                          是
        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
8.3.4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   是
        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报告
                                                               是
        和公告义务
8.4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是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
                                                               是
        所调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
8.5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9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声明是否
                                                              是
       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8.6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是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
                                                              是
8.7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 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
8.8                                                                 否
       买、出售的情形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一、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1、重组目的、交易方案的合规性、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2、标的公司资产权属的清晰性、完整性。
3、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未来业务发展情况。
4、交易后对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的影响。
二、结论性意见
华创证券作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并发表了以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
2、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4、本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瓮福集团符合《首发管理方法》。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评估方法适当、评估假设前提和重要评估参数取值合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和发行价格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6、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7、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8、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9、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内容合法,在交易各方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情况下,不存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后不
能及时获得相应对价的情形。
10、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11、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厚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不存在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精神,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
13、在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以及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
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0
(本页无正文,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2 号——重大资
产重组》之签字盖章页)




        主办人:
                     刘 海                 刘紫昌




        协办人:
                      宋 刚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