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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毅达:中毅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2022-04-19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分别 2021 年 2 月 2 日、2 月
22 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贵州天福化工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天福”)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赤峰瑞阳”)及其全资子公司赤峰东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赤峰分行、赤峰元宝山农村商业银行共计 2 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
担保,公司将原值为 4.82 亿的机器设备及构筑物作为反担保措施抵押给贵州天
福。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贵州天福为公司关联方,本次反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总额 2 亿元,不存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
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
务。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系为保障
子公司融资的顺利开展,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一、黄峰、彭正昌
                                                       202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