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4-26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恢复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股票简称 中毅达 证券代码 600610
持续督导时间 2020 年 8 月 17 日 提交时间 2022 年 4 月 25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保荐机构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 刘海 谢涛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毅达”、“公司”或“上市公司”)于 1992 年 8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市公司 2017 年、2018 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
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
127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第 14.1.3 条和第
14.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 2019 年 7 月 19 日起暂停公司 A 股和 B 股股
票上市。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恢复上市,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创证券”)为公司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
华创证券对中毅达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毅达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恢复上市交易,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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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3、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 1061 号中投国际商务中心 A
座 20 楼
4、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刘海、谢涛
6、项目联系人:刘紫昌
7、联系电话:0755-88309300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华创证券作为公司此
次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程明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
行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创证券委派谢涛先生接替程明先生担任公
司恢复上市剩余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三、中毅达的基本情况
(一)中毅达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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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办公
楼 201 室
3、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 440 号金融街海伦中心 A 座 905 单
元
4、法定代表人:虞宙斯
5、项目联系人:胡家胜(董事会秘书)
6、联系电话:18918578526
(二)公司恢复上市情况
上市公司 2017 年、2018 年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的《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
127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1.1 条、第 14.1.3 条和第
14.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 2019 年 7 月 19 日起暂停公司 A 股和 B 股股
票上市。上市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上海中毅
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通知》(【2020】247 号)。上市公司 A 股
与 B 股股票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中毅达股份恢复上市工作中,华创证券作为恢复上市保荐机构,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中毅达申请恢复
上市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就中毅达的恢复上市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发表意见,协助中毅达顺利完成恢复上市工作。
在中毅达恢复上市后,华创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组成持续督导工作小
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重点对以下
事项进行关注: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公司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情
况、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及诚信水平情况、公司三会
等规范运作情况、公司恢复上市过程中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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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 年 5 月 1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2021 年 11
月 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市公
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
份购买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16.60 亿元。上
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且构成重组上市。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出具之日,上述重组上市事宜,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核准方可实施。
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经核
查,华创证券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上述公告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规定
的要求。
七、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恢复上市承诺履行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保荐书》
公司恢复上市过程中有关当事人针对恢复上市事宜做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 具体承诺
信达证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7 月 2 日作出承诺:资管计划自公
司收购赤峰瑞阳 100%股权实施完成之日(以赤峰瑞阳 100%股权过户至上市
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准)起 36 个月内保持存续;信达证券作为资
管计划的管理人,在上述承诺存续期内,不会办理次级份额的开放。
如中毅达未能按照约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完全清偿瓮福(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及其利息,且瓮福集团亦未同意延
长还款期限,将积极协调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信达证券
(1)充分发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优
股份有限
势,协助中毅达通过多渠道融资;
公司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关联方向中毅达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上述方式协助中毅达偿还上市公司尚未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
及其利息,消除偿付风险,维护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
2020 年 7 月 2 日,信达证券作为资产计划的管理人承诺:
如中毅达未能按照约定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
及其利息,且瓮福集团亦未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将积极协调关联方为上市公
司提供融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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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发挥中国信达作为全牌照金融集团的资源优势,协助中毅达通过多
渠道融资;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协调关联方向中毅达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上述方式协助中毅达偿还上市公司尚未完全清偿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项
及其利息,消除偿付风险,维护中毅达持续经营能力。
信达证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管理人,作出以下承诺:如上市公司存在相关
主体盗用、盗窃公司公章证照等行为导致第三方就借款及对外担保等事项向
公司主张权利,信达证券作为控股股东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将积极协助上市
公司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如上市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未
获得法院支持,信达证券将积极协调关联方相关资源,争取取得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和解结果,妥善解决相关纠纷,并继续通过推动债务重组、优质资产
注入、提供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可能保证该事项不影响上市公司正
常运营、保证上市公司满足恢复上市条件,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
2019 年 11 月 1 日,瓮福集团出具承诺,瓮福集团将不会在借款期限内
主动要求行使质权,在中毅达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偿还瓮福集团
借款的可能或能够提供其他必要的担保措施时,瓮福集团同意与上海中毅达
商议解除赤峰瑞阳 100%股权质押登记的相关事宜。
瓮福(集 2020 年 8 月 10 日,瓮福集团进一步作出承诺:
团)有限责 如中毅达恢复上市,瓮福集团将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解除赤峰瑞阳 100%
任公司 股权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同时,如中毅达未能在瓮福集团实际代付款
项的清偿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瓮福集团将清偿日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清偿日延期期间,中毅达有权提前偿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若中毅
达在清偿日延期后仍不能清偿,应不晚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书面通知瓮福集
团,瓮福集团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延长实际代付款项的还款期限。
2020 年 7 月 3 日贵州盛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云投资”)出具《关于
相关事项的说明与承诺》,盛云投资对后续资产处置工作进行初步安排并承
贵州盛云
诺:“1、盛云投资将定期向公司通报上述追讨与核查工作的进展;
投资有限
2、盛云投资在选聘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法律顾问)
公司
开展后续工作前将征求公司的意见;
3、盛云投资在确定已剥离股权的处置方案前将征求公司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前述承诺人不存在违
反承诺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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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恢
复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 海 谢 涛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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