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1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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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赤峰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行政
楼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
委托,指派张奇元律师、张诗萌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决议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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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网站刊登了《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
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召集人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 14:30 在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赤峰
瑞阳化工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长虞宙斯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
人)共计 37 人(共代表 37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2,302,87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27%。其中 A 股股东 34 名,持有 81,848,9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403%,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东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即
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登记日进行了登记;B 股股东 3
名,持有 45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4%,前述有表决权的股
东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登记日
进行了登记。
公司部分监事通过现场参加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的影响,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到达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指定的会议地点,该等人员均通过网络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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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
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上述议案中的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具体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273,21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39%;
反对 29,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1%,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表决情况:其中同意 13,688,117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7%;反对 2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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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3%;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81,819,3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7%;反对 29,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的 A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45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 B 股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信达证券-兴业银行-信达兴融 4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2.6 亿
股股份,持股比例 24.27%)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并公告中所列明的:
1、《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期限的议
案》。
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各项决议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六、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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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其中三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
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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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奇元律师
经办律师:
张诗萌律师
202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