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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毅达:中毅达: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12-31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22-068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00 万元及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2%自 2014 年 11 月 1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因本判决在
        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
        确定性,对公司损益影响以最终司法判决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受理时间及诉讼机构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对(2021)京 0106 执异 1425
号、(2021)京 0106 执异 1426 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1425 号裁定书”及
“1426 号裁定书”)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2021 年 12 月 13 日,丰台法院分别
作出两份《受理案件通知书》,将公司起诉陈炳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进行登记立
案,案号分别为(2021)京 0106 民初 36174 号、(2021)京 0106 民初 36217
号。
     原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
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办公楼 201 室。法定代表人:虞宙斯
    被告:陈炳环
    第三人: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
门中毅达”)。
    (二)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事实、理由
    2021 年 12 月初,公司收到丰台法院作出的 1425 号裁定书及 1426 号裁定书,
丰台法院在执行陈炳环与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
定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公司认为:1425 号裁定书及 1426 号裁定书在诉讼程序及实体法律层面均存
在重大瑕疵,依法应予撤销;公司不应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应就(2018)
京 0106 民初 16780 号及(2018)京 0106 民初 16781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任何债务
向陈炳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1)1425 号裁定书及 1426 号裁定书作出时,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已受理厦门中毅达破产清算申请并公告,且未经公开听证,存在严重程序错误,
依法应予撤销。
    (2)公司与厦门中毅达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
    (3)本案所涉 16780 号判决书及 16781 号判决书系在厦门中毅达失控期间,
在其未能出庭应诉情况下作出的缺席判决。
    2、公司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撤销(2021)京 0106 执异 1425 号、(2021)京 0106 执异 1426
号执行裁定书;
    (2)判令不得追加公司为(2019)京 0106 执 3680 号、(2019)京 0106
执 3682 号案的被执行人;
    (3)判令被告陈炳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及 2021 年 12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
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收到丰台法院送达的(2021)京 0106 民初 36174
号、(2021)京 0106 民初 36217 号民事判决书,丰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
    1、不得追加公司为(2019)京 0106 执 3680 号、(2019)京 0106 执 3682
号案的被执行人;
    2、案件受理费合计 140 元、公告费合计 1,120 元,由陈炳环负担(于本判
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
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因本判决在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其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影响以最终司法判决以及注
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0106 民初 36174 号、
(2021)京 0106 民初 36217 号。


    特此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