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起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8-10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应诉通知书,案件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198,953.86 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无法准
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收
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张江
科技支行)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请的《民事起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申请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 500 弄 B 区 8 号 103-108 室
负责人:季蓉,行长
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803-804 室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
被告二: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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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 67 号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
被告三:张朋起
男,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号院*栋
被告四:宋雪云
女,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号院*栋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9 月 13 日,被告鹏起科技(原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31440164010289 的《上海农商银行借款合同》(以
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鹏起科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
人民币)3000 万元整;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借款用途为归还他行借款及
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2 日止(具体以
借款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执行浮动利率,人民币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为 4.75%。(注:本合同签订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 4.75%)(见合同“特別约定条款”
第七条第二款),自本合同项下首笔借款发放日起,以十二个月或一年为一个周
期调整借款利率,具体执行方式见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第 5 款第(1)项的约
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见合同“特
別约定条款”第十三条);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月
的二十日。被告鹏起科技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归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
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如遇借款利率调整,罚息利
率随之调整(见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一款)。被告鹏起科技违约的,原告
有权要求被告鹏起科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
告鹏起科技应当承担的原告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资产
处置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费用(见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七款)。任何有关
本合同的争议均受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见合同“通用条款”第十条第二
款)。
为了确保被告鹏起科技与原告上述主合同的履行,同日被告鹏起公司与原告
签订了编号为 31440164080289 的《上海农商银行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鹏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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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 39 号 1801-1828 室房产为被告鹏起科技与
原告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借款
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保险费等)、债权实现费(包
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拍卖
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016 年 9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鹏起科技至
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抵押权登记,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杨
201610020429)。
同日,被告鹏起实业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 31440164070289 的《上海农商银
行保证合同》为鹏起科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
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保证
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同日,被告张朋起、宋雪云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 31440164070289 的《上海
农商银行个人保证担保函》,被告张朋起、宋雪云为被告鹏起科技与原告签订的
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主
债务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
旅费等)。(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债务统称为“被担保债务”)。
原告按约放款,于 2016 年 10 月 9 日向被告鹏起科技发放贷款 3000 万元,
年利率为 4.75%,起息日期为 2016 年 10 月 9 日,贷款到期日为 2018 年 9 月 12
日,最后还款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12 日。然贷款到期后,被告鹏起科技于 9 月
20 归还原告本息 10,047,819.67 元,于 9 月 21 日归还本金 4.45 元,却未按合
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显属违约。截至 2018 年 10 月 14 日,被告鹏
起科技尚欠原告本金 19,999,995.55 元、逾期利息 98,958.31 元。综上所述,原
告向贵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鹏起科技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19,999,995.55 元;
2、判令被告鹏起科技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9 月 20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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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逾期利息 98,958.31 元;
3、判令被告鹏起科技向原告支付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19,999,995.55 元为基数,利率按《借款合同》
约定的方式计算);
4、判令被告鹏起科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
5、判令被告鹏起科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鹏起科技未履行上述第一
至第四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鹏起科技协议,以被告鹏起科技所有的坐落
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 39 号 1801-1828 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
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鹏起实业、张朋起、宋雪云对被告鹏起科技上述第一至第四项
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鹏起科技、鹏起实业、张朋起、宋
雪云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目前尚未收到应诉通知书,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
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诉讼所提及的《借款合同》、《上海农商
银行抵押合同》事项已经公司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涉及交易金额未达到应当披
露标准,无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准备应诉,将根据本
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4 日
报备文件:《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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