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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起科技: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8-112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冻结的公司股权如果被强制过户,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2、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查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3、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3.15亿元
     诉讼《保证担保书》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未进行信息披露


    2018 年 11 月 1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 “公
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
103),公司大股东张朋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52,999,169 股被轮候冻结。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
号:临2018-105),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宋雪云女士、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被轮候冻
结。2018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109),公司大股东张朋起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2,999,169股被轮候
冻结。经公司核查,前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冻结,主要涉及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与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具体情况
    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涉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涉及68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
共计3.4亿元。鹏起科技涉及其中63宗案件,涉讼借款本金共计3.15亿元。另有5宗案
件鹏起科技不涉讼,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涉讼,
涉讼借款本金2500万元。
    公司不涉讼但实际控制人涉讼的5宗案件原告均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
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张朋起先生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女士分别为其中1宗案件的借
款人,另外3宗案件借款人为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张朋起先生和宋雪云女士等
为担保人(因前述5宗案件不涉及鹏起科技,本公告不详细说明这5宗案件的情况)。
    公司涉讼的63宗案件原告均为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其中40宗案
件原告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涉讼借款本金2亿元;14宗案件原告为广
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涉讼借款本金7000万元;9宗案件原告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涉讼借款本金4500万元。63宗案件的第一被告(借款人)分别为鹏起科技
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在职或离职员工,鹏起科技为全部63宗案件的被告(借款担保
方)。2017年2月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上述公司涉讼员工每人发放贷款500万
元,同年2月、3月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将其中40名员工贷款的债权转让给广州
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将14名员工贷款的债权转让给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2017年2月起先后多名被告为前述63笔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包括续贷期)
后,借款人没有如约偿还,债权人将借款人和各担保人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具体情
况如下:
    (一)四十宗原告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25日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越秀法院)
    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宋雪云
    被告四: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七: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八: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被告一与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小贷)签订了
《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金控小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贷款期限为
12个月,月利率为1.25%,还本付息方式为每月付息,一次还本。
    《贷款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贷款期限届满乙方必须完全履行,如乙方
逾期偿还贷款本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欠款余额(包括本金及利息)每日千分之
五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金的,除需支付前述违约金外,仍应
按合同第四条第1、2款的约定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第4款约定:“乙方
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
通、食宿、诉讼费、评估、鉴定、登记、公证、公告、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以
及抵押物的拍卖佣金、变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2017年2月12日,金控小贷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签订了《保证担保合
同》,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二、三、四、五、六为被告一在上述《贷款合同》 项下的贷
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保证
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7年2月14日,金控小贷向被告一支付了人民币5000000元。同日,金控小贷与
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上述《贷款合同》项下主债权及从债权出让给原
告,金控小贷同时向被告一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一确认签收;此外,被告
二、三、四、六还向原告出具了《声明书》,表明已知悉债权转让事实并同意按原贷
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1月12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展期半年;同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
《贷款展期合同》,约定展期期限至2018年8月14日。
    2018年2月12日,被告七、八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书》,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
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
    但是,至今被告一尚未向原告归还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00
元为基数,从2018年08月14日起按年化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
月31日为263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诉讼
保全费5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第1、2 项诉讼请求之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八被告承担。
    起诉标的暂合计为:人民币5298000元。
    (二)十四宗原告为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14宗案件中,有12宗案件被告为8名,2宗案件被告为7名。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十二宗被告为八名的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天河法院)
    原告: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第二被告:张朋起
    第三被告:宋雪云
    第四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六被告: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七被告: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八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第三人与第一被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第一被告发放贷
款人民币5,000,000元,贷款期限十二个月。《贷款合同》第四条约定:贷款月利息
为:1.25%,到期一次还本;第八条约定:如第一被告逾期偿还本息的,应按每日千分
之五的标准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逾期偿还本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仍需按合同约
定标准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双方约定的借款
期限实际以《借据》载明的日期为准。
    同日,第三人与被告二至被告六共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二、第
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2月(3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包括第一被告债权在内的**笔贷款主债权及从债权转让予原
告
    2018年2月,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约
定原告将第一被告借款展期,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继续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展期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
    随后,原告又与第一被告、第七被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七被告为
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第八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
《保证担保书》约定第八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展期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第一被告未能依约归还贷
款。
    原告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经平等协商而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
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原告与第
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签订的《展期合同》;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七被告
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第八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担保书》系各方真实的意思
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方应自觉履行。第三人发放贷款后,将债权转让予原告,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现第一被告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直接侵犯了原告
的财产权利,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
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第二、 三、四、五、六、七、八被告作
为第一被告的保证人也理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连带的向原告履行支付本金及相应
欠息的义务。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2)判令第一被告按月利率1.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贷款到期之日计至实际还
清之日止的利息;
    (3)判令第一被告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贷款到期之日计至实际还清
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4)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被告对上述1、2、3、4项
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二宗被告为七名的案件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
       受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天河法院)
       原告: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第二被告:张朋起
       第三被告:宋雪云
       第四被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六被告: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七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12日,第三人与第一被告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第三人向第一被告发
放贷款人民币5, 000, 000元,贷款期限十二个月,自2017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12
日。《贷款合同》第四条约定:贷款月利息为:1.25%,每月12日付息,到期一次还
本;第八条约定:如第一被告逾期偿还本息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第三人支
付违约金,逾期偿还本金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仍需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合同
签订后,第三人于2017年2月15日依约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实
际以《借据》载明的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为准。
    同日,第三人与被告二至被告六共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第二、第
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2月16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 转让合
同》,约定第三人将包括第一被告债权在内的**笔贷款主债权及从债权转让予原
告
    2018年2月12日,原告与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
约定原告将第一被告借款展期至2018年8月14日,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继续依
约承担保证责任。《展期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
    随后,第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书》约定第七被告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承
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展期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第一被告未能依约归还贷
款。
    原告认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经平等协商而签订的《贷款合同》、《保证合
同》;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原告与第
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被告签订的《展期合同》;第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
证担保书》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方应自觉履行。第三人发放
贷款后,将债权转让予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展期合同》,现第一被告不按时履
行还款义务,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本金
利息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第二、
三、四、五、六、七被告作为第一被告的保证人也理应根据《保证合同》约定连带的
向原告履行支付本金及相应欠息的义务。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2)判令第一被告按月利率1.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5日计至实际还
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为人民币160,416.67 元);
      (3)判令第一被告按每曰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15日计至实际
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为人民币 1,925,000.00元);
      (4)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被告对上述1、2、3、4项 请求
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金额合计为7,085,416.67元】
      3、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清单(十四宗案件)

  第一类不动产
  序号 产权人                          房屋坐落              产权证号           面积和用途
  1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龙口路          沪房地杨字     3159平方
          [房产证上权利人名:上海鼎立             29弄7号           (2007)     米,工业
          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024982号
          司,系被申请人的历史名称]




  第二类有限公司股权
  序    持股人           持有股权公司名称 控股比例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号
      1   鹏起科技发展股 靖西市金湖浩矿业                                  广西省靖西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51%   金矿露天开采、销售 市武平乡安
                                                                           本村大本内
                                                                                    屯矿区
      2   鹏起科技发展股 郴州丰越环保科技            环保科技咨询服务,硫       湖南省郴州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酸、       市资兴市东
                                                                     产、
                                              100% 加工与销售,国家政策允       江街道鲤鱼
                                                                       许         江永丰路1
                                                                       合               号
  第三类上市公司股权
  序    持股人         持有股权公司名称   控股     对应股数         权利状态        备注
  号                                      比例
    1   张朋起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 8. 73% 152, 999, 169 被质押、查封          上海
                       限公司
    2   宋雪云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 1. 78%      31,212, 344 被质押、查封       上海
                       限公司
    3   深圳市前海朋杰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 2. 89%     50, 629, 792          被质押    上海
        投资合伙企业   限公司
        (有限合伙)
    4   北京申子和股权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 1. 78%      31,212, 344          被质押    上海
        投资合伙企业   限公司
        (有限合伙)




    (三)九宗原告为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情况
    起诉时间:2018年10月
    受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某自然人(鹏起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在职或离职员工)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宋雪云
    被告四: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五: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七: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02月12日签定了《贷款合同》,实际贷款金额和期限以当
贷款借据载为准。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于2017年02月12日签定了《保
证担保合同》。原告按贷款合同约定把贷款5,000,000元于2017年02月14日划到被告一
的银行账号,贷款合同于2018年02月13日到期,为保证债权实现,原告与被告七于
2018年03月15日签订了《保证担保书》,原告与被告八于2018年08月17日签订了《保
证书》。由于被告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并且约定当被告不能偿还贷款
时,原告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连
带承担。
    由于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贷款期限偿还贷款本金,于2018年02月13日到期后,被
告至今没有偿还贷款本金,且被告自2018年08月15日起至今没有支付利息。被告的违
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2)被告一偿还贷款利息135,000元。(先计算到2018年10月14日,最后以实际
支付日计算所欠利息)。
    (3)被告一支付贷款违约金。(按贷款余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最后以实际支付
日计算违约金)。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5)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被告一承担上述的贷款本金、利息、违
约金以及诉讼费等的连带偿还责任。
    3、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时提供的财产线索(九宗案件):
    (1)被申请人相关公司股权:
被申请人                   标的物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靖西市金湖浩矿业有限公司51%股权
(代码: 600614)
                           成都宝通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

                           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鹏起万里产融(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 69%份额


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码: 600614)3098. 77万股股份


                           洛阳双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洛阳坤融新材料有限公司90%股权

                           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

   张朋起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码: 600614)1.53亿股股份
                           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000万股股份

                           鹏起万里产融(嘉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1%份额

   宋雪云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码: 600614)3121.23万股股份

                           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份

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码: 600614)2.003亿股股份



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码: 600614)3121.23万股股份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代码: 600614)5062.98万股股份
业(有限合伙)

    (2)被申请人相关房产: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持有的房地坐落于:龙口路29弄7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 沪房地杨字(2007)
第024982号。
    (3)被申请人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36101201070009521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                   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236101201020025763

 建设银行洛阳涧西支行                             宋雪云          6236682450000326815


 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张朋起            6216910210628381


    二、涉讼《保证担保书》具体内容
    保证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控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
    鉴于主债权明细表所列**位借款人于2017年2月12日与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控小贷”)签订了《贷款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
    以上事实本保证人知悉并均予认可,同时为保证贵司在主债权明细表所列明的全
部主债权能够得到清偿,本保证人自愿为主债权明细表所列明的**位借款人所欠贵司
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事项如下: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明细表列明**位借款人所欠贵司的所有债
务,包括而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滞纳金、违约金,以及贵司在依法主
张权利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强制执行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
费、资产处置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
       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如**名借款人未清偿所欠贵司的债务,贵司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
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本保证人保证在接
到贵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贵司的要求将相关款项支付至贵司届时指定的银行账
户。
    无论贵司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
函等担保方式),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提供,本保证人均不得主张保证
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贵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本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两年,从主债务展期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保证担保书的独立性:
    本保证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主合同及各具体合
同效力的影响,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
款人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任何变化
而变化,不受贵司给予借款人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贵司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
追讨借款人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被查封的资产情况
       (一)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鹏起科技的股权

       序     持股人    持有股权公司名   控股比例    对应股数      权力     备注
       号                     称                                   状态

       1    张朋起     鹏起科技发展股        8.73%   152,999,169     被质    上海
                       份有限公司                                  押、查
                                                                       封

       2    宋雪云     鹏起科技发展股        1.78%    31,212,344     被质    上海
                       份有限公司                                  押、查
                                                                       封
    3    深圳市前海   鹏起科技发展股             2.89%        50,629,792      被质押      上海
         朋杰投资合   份有限公司
         伙企业(有
         限合伙)


    4    北京申子和   鹏起科技发展股             1.78%        31,212,344      被质押      上海
         股权投资合   份有限公司
         伙企业(有
         限合伙)

    (二)鹏起科技持有的企业股权

    序   持股人       持有股权公   控股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号                司名称       比例
    1    鹏起科技发   靖西市金湖          51%            金矿露天开采、销售     广西省靖西市
         展股份有限   浩矿业有限                                                武平乡安本村
         公司         公司                                                      大本内屯矿区

    2    鹏起科技发   郴州丰越环       100%     环保科技咨询服务,硫酸、        湖南省资兴市
         展股份有限   保科技有限                氧气、氮气、金、银生产、        东江街道鲤鱼
         公司         公司                      加工与销售,国家政策允许        江永丰路1号
                                                范围内的有色金属资源综合
                                                    利用及环境治理服务。




    (三)鹏起科技持有的不动产

    序   产权人                                 房屋坐落      产权证号         面积和用途
    号
    1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证       上海市杨浦    沪 房 地 杨      3159平方米 ,
         上权利人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       区龙口路39    ( 2007 ) 第    工业
         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历       弄7号         024982号
         史名称】

    上述查封财产是经原告确认为已经被查封的财产,目前法院还在根据原告提供的
财产线索继续进行财产查封,查封财产的数量还可能继续扩大。
    四、涉讼《保证担保书》决策过程和信息披露情况
    决策过程: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签署责任人:公司董事长张朋起先生
    签署理由:2017年年初,当时公司控股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链出
现严重问题,为减少控股股东资金链紧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当时的公司第二大股东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决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涉讼63
宗案件的借款资金全部用于张朋起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股票的增持,2018年2月
借款合同到期并进行续贷时,借款担保人之一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
序,丧失担保能力,出借方要求追加担保。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将鹏起科技作为担保
方为63宗案件的贷款提供担保。
       信披情况:由于该《保证担保书》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长张朋
起先生个人决定签署《保证担保书》,除张朋起先生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知晓签署前述《保证担保书》事宜,故未对签署《保证担保书》事项进行
信息披露。公司获悉实际控制人因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股权被轮候冻结后,立
即对前述股权被轮候冻结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保证担保书》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违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根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征求意见稿)》,前述担保行为应认定为“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
    (二)本次诉讼冻结的公司股权如果被强制过户,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
险。
    (三)公司部分资产和二级企业股权被冻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等产生较大负面
影响。
    (四)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应对,并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