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起科技: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2018-11-24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8-11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讼《保证书》印章已由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假印章,涉讼事件曾于 2018
年 3 月起诉,并于 2018 年 5 月撤诉,本次诉讼为同一事件第二次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047.5 万元人民币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
确定性。
2018 年 11 月 22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
或“公司”)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浙 05 民初 162
号]及民事起诉状,公司涉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
展”)起诉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经公司核查,涉讼《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为
虚假合同,公司关于该《保证书》及涉讼情况已多次公开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5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虚假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7-045),公司初步判定《保证书》为虚假合同。2018 年 3 月 7 日,鹏起科
技向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报案,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受理了此案,与公司 2017
年 5 月 18 日涉及许明景涉嫌诈骗案并案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东公(经)
立[2017]11914 号。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东公(经)
鉴通字[2018]10634 号)认定:2016 年 8 月 10 日签署的《保证书》内的印章为
虚假印章。
2018 年 3 月中泰创展就前述《保证书》纠纷起诉鹏起科技,3 月 21 日公司
发布了《涉及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一)》(公告编号:临 2018-026),披露了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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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情况。2018 年 5 月 14 日中泰创展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月 22 日公司发布《关
于涉及鼎立控股相关诉讼案件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69),披露了该
诉讼结果。
2018 年 11 月 7 日,中泰创展再次就保证合同纠纷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鹏起科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广源路 328 号 1 幢 130 室
法定代表人:邱晓健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科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 1929 号 1 幢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起(注:《民事起诉状》内将“张朋起”误写为“张鹏起”,
下文中“张鹏起”亦为笔误)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案件事实与理由:2016 年 8 月 10 日,原告与鼎立控股、招商银行经协商一
致签订了编号为 6701160802 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
托贷款补充协议》(该三份合同以下并称“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 5000
万,年利率 18%,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利息计算方式为自划拨贷款之日起按贷
款实际占用天数计息,每月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月的 21 日,并且在《委托贷
款补充协议》第四条中约定了违约情形的认定,其中第(16)款约定鼎立控股或
其它保证人出现诉讼及被执行情况时,原告有权宣布原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
本息全部或者部分立即到期;同日,鼎立科技向原告及招商银行出具了《第三方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为该主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且在保证书中
约定了送达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 1929 号 1 幢第六层。
在上述保证书签订之日即 2016 年 8 月 10 日,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鹏起。2017 年 1 月 16 日,鼎立科技进行工商变更,
更名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鹏起。
2016 年 8 月 16 日,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向鼎立控股划拨贷款。在贷款期间,
鼎立控股出现大量新增诉讼及强制执行,己经触及了《委托贷款补充协议》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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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违约情形,原告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向鼎立控股邮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宣布贷款于当日全部提前到期。至今,鼎立控股尚未偿还欠款。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0 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期内欠付利息 475000 元(以借款本金
5000 万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利率每年 18%的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7 年 5 月 9 日,共 19 日)。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以借款本金 5000 万为基数,按照每
年 24%的利率标准计算,自 2017 年 5 月 1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减去 2017
年 5 月 21 日偿还的违约金伍万壹仟叁佰玖拾伍元叁角壹分)。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经鉴定,本次诉讼涉及的《保证书》印章为虚假印章。目前,本次诉讼尚未
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案件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24 日
报备文件
(一)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鉴定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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