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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起科技: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9-01-17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9-014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96,384,388.89 元(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有未了结事项,公司
    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曾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11 月 27 日分别披露了公告编号为临 2018-107、临 2018-116 的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两起诉讼均为关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与四被告鹏起科技、洛阳鹏起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张朋起、宋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其
中一起诉讼的第一被告为鹏起科技,另外一起诉讼的第一被告为洛阳鹏起。近日,
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上述两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2018]沪 74 民初
1004 号、[2018]沪 74 民初 1005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第一被告为鹏起科技的诉讼([2018]沪 74 民初 1005 号)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一: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1
    被告四:宋雪云
    2017 年 4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
给予被告一授信额度人民币 25000 万元,额度使用期限为 1 年;被告一以其持有
的成都宝通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 353.0769 万元股份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同时,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一的前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2017 年 6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前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流动
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借款期
限为 1 年,年利率为 6.003%;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向被告一发放贷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
    2018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签署《借款展期协议》。
协议约定:对上述 10000 万元借款予以展期,展期期限为 4 个月,即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1 日。被告一以其位于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 235 号 24
层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以及以其持有的成都宝通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
1098.9231 万元股份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二以其持有的洛阳乾中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的 1800 万元股份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2018 年 10 月 13 日,被告一发布《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公告》,宣布四
被告涉及与他人的诉讼,其名下资产均已被法院查封、冻结。故原告对被告一的
全部借款宣布提前到期,并要求其立即予以清偿。截止 2018 年 10 月 15 日,被
告一共拖欠原告本金人民币 96384388.89 元。
    (二)诉讼调解情况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沪 74 民初 1005 号)知,本案各方当
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鹏起科技确认尚欠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96,384,388.89 元、截止 2018 年 10 月 21 日拖欠的利息人民币 630,782.28 元及
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96,384,388.89
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7.6%上浮 50%计算);
    2、被告鹏起科技应于 2019 年 4 月 21 日之前向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履行
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
    3、被告鹏起科技应于 2019 年 4 月 21 日之前向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支付

                                     2
律师费人民币 75 万元;
    4、如被告鹏起科技未在 2019 年 4 月 21 日之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付款义务,则被告鹏起科技应向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50 万元;
    5、如被告鹏起科技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
则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鹏起科技协议,以沪(2018)虹字不动产证
明第 09006287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所得价款在人民币 2,000 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鹏起科技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鹏起科技继续
清偿;
    6、如被告鹏起科技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
则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鹏起科技协议,以其持有的成都宝通天宇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的 1,452 万元股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鹏起
科技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鹏起科技继续清偿;
    7、如被告鹏起科技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
则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洛阳鹏起协议,以其持有的洛阳乾中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的 1,800 万元股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
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洛阳
鹏起所有,不足部分由鹏起科技继续清偿;
    8、被告张朋起、被告宋雪云对被告鹏起科技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如被告鹏起科技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付款义务中的任何一项,则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有权就被告鹏起科技、被告洛
阳鹏起、被告张朋起、被告宋雪云所应承担的剩余付款义务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
    10、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33,663.60 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266,831.08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币 271,831.80 元,由被告鹏起科技、被
告洛阳鹏起、被告张朋起、被告宋雪云共同负担(于 2019 年 4 月 21 日前直接向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

                                    3
    二、关于第一被告为洛阳鹏起的诉讼([2018]沪 74 民初 1004 号)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2017 年 6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
给予被告一授信额度人民币 15000 万元,额度使用期限为 1 年;同日原告与被告
一签订前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
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 年,年利率为 6.003%;被告
二为被告一的前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二
以其持有的成都宝通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 353.0769 万元股份为被告一的前
述《综合授信合同》及其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三、
被告四为被告一的前述《综合授信合同》及其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向被告一提供贷款人民币 10000 万元。
    2018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协议约定:对上
述 10000 万元借款予以展期,展期期限为 4 个月,即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被告二以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路 1036、1037 号房产向原
告提供抵押担保以及以其持有的成都宝通天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 1098 万元股
份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被告一以其持有的洛阳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
1800 万元股份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2018 年 10 月 13 日,被告二发布《关于涉及诉讼及股权冻结公告》,宣布四
被告涉及与他人的诉讼,其名下资产均己被法院查封、冻结。故原告对被告一的
全部借款宣布提前到期,并要求其立即予以清偿。截止 2018 年 10 月 15 日,被
告一共拖欠原告本金人民币 10000 万元。
    (二)诉讼调解情况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沪 74 民初 1004 号)知,本案各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4
    1、被告洛阳鹏起确认尚欠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1 亿元、
截止 2018 年 10 月 30 日拖欠的利息人民币 844,444.44 元及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1 亿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
率 7.6%上浮 50%计算);
    2、被告洛阳鹏起应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向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履行上
述第一项还款义务;
    3、被告洛阳鹏起应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之前向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支付
律师费人民币 75 万元;
    4、如被告洛阳鹏起未在 2019 年 4 月 30 日之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付款义务,则被告洛阳鹏起应向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150 万元;
    5、如被告洛阳鹏起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
则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洛阳鹏起协议,以其持有的洛阳乾中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的 1,800 万元股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洛阳鹏
起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洛阳鹏起继续清偿;
    6、如被告洛阳鹏起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
则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鹏起科技协议,以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
明第 14050727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
归被告鹏起科技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洛阳鹏起继续清偿;
    7、如被告洛阳鹏起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
则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有权与被告鹏起科技协议,以其持有的成都宝通天宇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的 14,510,769 元股份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
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鹏
起科技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洛阳鹏起继续清偿;
    8、被告鹏起科技、被告张朋起、被告宋雪云对被告洛阳鹏起上述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如被告洛阳鹏起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付款义务中的任何一项,则原告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有权就被告洛阳鹏起、被告鹏

                                     5
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朋起、被告宋雪云所应承担的剩余付款义务向
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51,833.30 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 275,916.65
元,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共计人民币 280,916.65 元,由被告洛阳鹏起、被
告鹏起科技、被告张朋起、被告宋雪云共同负担(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前直接向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

    三、两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有未了结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7 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18]沪 74 民初 1004 号)
    2、《民事调解书》([2018]沪 74 民初 10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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