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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起科技: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2019-01-22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9-017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 年 4 月底以来,公司股东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人
员被采取强制措施,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债务清偿
能力。随后公司陆续收到虚假合同、涉及诉讼。经司法鉴定,多份涉讼合同所使
用印章与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卡”上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经公司自查,本次涉讼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无用印记录。公司目前正在对本次涉讼担保合同所使用印章的真假申请司法鉴
定。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49 亿元
     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于近日收
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8]
浙 01 民初 4589 号)、《民事起诉状》,获知:鹏起科技因为公司原董事许明景借
款提供担保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彩娟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盈中村*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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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航津路 1929 号 1 幢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朋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3 月 27 日,沈彩娟女士作为出借人,许明景先生作为借款人,许宝
星先生(公司原董事)、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及
鹏起科技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在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期间,沈彩娟女士出借给许明景最高余额不超过
15,000 万元的借款,利率为日 2.5‰。
    借款期间内,沈彩娟女士陆续向许明景先生提供借款。借款期满后,因许明
景先生未能按期全额还款,沈彩娟女士向杭州中院起诉担保人鹏起科技。

    (二)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1,324.32 万元,支付计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的利息 3,480.34 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 11,324.32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的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25 日为
4 个月计 905.9456 万元);
     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12,98,432 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裁定情况
     根据杭州中院《民事裁定书》知:杭州中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沈彩娟女士诉被
告鹏起科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沈彩娟女士向杭州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
求对鹏起科技价值人民币 148,546,600 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杭州中院认为沈
彩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等规
定,作出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鹏起科技银行存款人民币 148,546,600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
价值财产。

    四、诉讼相关合同的决策程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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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自查,本次诉讼涉及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无该合同的用印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对本次涉讼
担保合同不知情,公司目前正在对前述合同所使用印章的真假申请司法鉴定。

    五、涉及鼎立控股诉讼情况

    2017 年 4 月底,公司股东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人员(许
明景、许宝星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情正在调查中。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
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债务清偿能力。随后公司陆续收到虚假合同、涉及诉
讼。经司法鉴定,多份涉讼合同所使用印章与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卡”上印章不
是同一枚印章。

    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虚假合同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7-045)、2017 年 5 月 19 日披露的《重要事项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7-047)、2017 年 5 月 20 日披露的《重要事项核查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17-052)、2017 年 11 月 15 日披露的《重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7-088)、2018 年 1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诉讼结果
公告(一)》(公告编号:临 2018-008)和《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诉讼结
果公告(二)》(公告编号:临 2018-009)、2018 年 2 月 13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
鼎立控股相关诉讼案件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18)、2018 年 3 月 21
日披露的《涉及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一)》(公告编号:临 2018-026)和《涉及
鼎立控股诉讼公告(二)》(公告编号:临 2018-027)、2018 年 5 月 22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诉讼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69)、2018
年 7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仲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79)、2018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8-085)、2018 年 11 月 24 日披露的《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115)。

    2017 年 6 月 7 日,公司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免去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职务的议案》,因公司原董事许宝星先生、许明景先生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提请股东
大会免去董事许宝星、许明景先生董事职务。2017 年 6 月 22 日,公司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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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免去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职务的议
案》。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积极准备应诉,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22 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实际控制人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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