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起科技: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9-04-19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19-04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司部分财产被查封冻结。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8,044,578.93 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
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19 年 3 月 22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
“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3),公司因为原全资子公司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西稀土”)提供担保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
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广西梧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桂 04 民初 69 号)、《查封情况记录》,
公司部分财产被查封、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以下简称“桂林银行梧州分行”)
被告: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鼎立股份”)
原告作为贷款人与被告广西稀土作为借款人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订立《固定
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 7,000 万元,借款期间
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合同约定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为: 2017
1
年 7 月 25 日还款 200 万元、2018 年 1 月 25 日还款 1,000 万元、2018 年 7 月 25
日还款 1,700 万元、2019 年 1 月 25 日还款 2,000 万元、2019 年 7 月 25 日还款
2,100 万元;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涉及重大诉讼活动、没有
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等情形出现时,属于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
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以及未到期债务的
本金、利息、费用。
2016 年 7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广西稀土在签订了文件编号尾号分别为 02、
03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广西稀土提供自有的座落在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
岭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为上述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同日,原告与被告鼎立股份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鹏起科技为
上述《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合同约定所担保债权之
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为 7,000 万元整。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截止目前,被告广西稀土未按约履
行还款付息义务,且被告广西稀土涉及重大诉讼活动,上述情形已构成违约。根
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经原告计算,被告广西稀土应返还所欠原告全
部贷款本息、违约金共 48,044,578.93 元,其中本金 47,319,800.66 元。
二、财产保全申请裁定
广西梧州中院受理的申请人桂林银行梧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稀土、鹏起科
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桂林银行梧州分行向广西梧州中院提出财产保
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稀土名下位于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岭腰村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查封金额分别为 1,345 万元、1,185 万元;要求查封
被申请人鹏起科技价值 2,274 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桂林银行梧州分行已提供《财
产保全专用保函》作为担保。广西梧州中院认为,申请人桂林银行梧州分行的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广西稀土所有的位于广西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岭腰村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在 1,345 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2、对被申请人广西稀土所有的位于广西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岭腰村的在
建项目,在 1,185 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3、查封被申请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 2,274 万元的财产。
三、财产查封明细
广西梧州中院审理申请人桂林银行梧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广西稀土、鹏起科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对被申请人广西稀土、鹏起科技的相关财产进
行了查封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2
1、查封被申请人鹏起科技名下车辆 8 辆;
2、对被申请人广西稀土所有位于广西岑溪市马路镇荔王村、岭腰村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在建项目,分别在 1,345 万元、1,185 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3、对属被申请人鹏起科技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王桥路 1036、1037 号的不动
产在 4,804 万元范围内予以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
年;
4、对属鹏起科技所有的以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序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冻结范围
1 中国建设银行(一般户) 3100*************9791
2 中国工商银行(基本户) 1001***********0234
3 光大银行(一般户) 3651*********5970
4 光大银行(一般户) 7733*********8380
5 浦发银行(一般户) 9812************0066
在 4,804 万元范
6 华夏银行(一般户) 1055*********9978
围内予以冻结
7 华夏银行(一般户) 1055*********1597
8 平安银行(一般户) 2000*****7424
9 中国工商银行(一般户) 1001***********6003
10 平安银行(一般户) 1500******5879
11 中国建设银行(一般户) 3101*************8772
招商银行(一般户) 0219************0009 在 2,274 万元范
12
围内予以冻结
四、涉讼《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2016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6 年度生产经营及投资活
动计划的资金需求,对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其中对广西稀土融资提供担保额度
为 10,000 万元,此议案并经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2016 年 5 月 19 日披露的《第
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17)、《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5)。
五、关于公司为广西稀土新材料提供担保事项说明
2016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九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广西鼎
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综合考虑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
略,将公司于 2014 年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广西稀土 100%股权出售给鼎立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同时考虑到该公司盈利能力较差,失去
上市公司担保可能在短期内对其融资能力造成重大影响;为保障广西稀土资金结
构及生产经营的稳定,经公司与受让方鼎立控股协商一致,就本次交易完成后,
3
公司同意在广西稀土总额为 4,616.46 万元的银行贷款到期之日前继续为该笔银
行贷款提供担保。
上述议案并经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2016 年 11 月 22 日披露的《第
九届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82)、《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9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成广西稀土 100%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本
次股权转让价款 8800.00 万元,鼎立控股已支付公司转让价款 4488.00 万元,余
4312.00 万元尚未支付。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9 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查封情况记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