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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鹏起: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9-07-17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19-097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及子公司因发生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涉及诉
讼, 涉讼担保事项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120 万元(包括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 号)、《关于审
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违规担保需
公司承担的责任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
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9 日披露于《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实 际 控制人占 用资金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的回复公告 》(公告编号: 临
2019-093)。


    2019 年 7 月 16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 鹏
起”)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洛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
豫 03 财保 26 号)、《民事起诉状》,获知关于王海巧诉宋雪云等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公司及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洛阳鹏起”)作为上述借款
担保人涉及诉讼。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海巧
    被告一:宋雪云


                                     1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3 月 27 日,原告王海巧与被告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签订了《借
款合同》,约定:被告宋雪云向原告王海巧借款 4,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利率为月利率 3%;被告张朋起、洛阳鹏起作
为宋雪云的担保人,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王海巧向宋雪云
提供 4000 万元借款后,宋雪云向原告出具了借条。
    借款到期后,宋雪云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2018
年 10 月 14 日,被告*ST 鹏起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ST 鹏起为宋雪
云的 4,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
    原告因未按约得到被告偿还的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宋雪云清偿原告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
2%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暂计算至 2019 年 5 月 27 日为 1,120
万元);
    (2)判令被告张朋起、洛阳鹏起、*ST 鹏起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宋雪云的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四被告承担。
    三、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洛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 03 财保 26 号)知,关于王海巧诉
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ST 鹏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海巧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向洛阳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 5,120
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河南新开源石化管道有限
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国用
2014 第 328 号\330 号)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洛阳中院认为申请人王海巧的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洛阳中院作出
如下裁定:
    1、冻结被申请人宋雪云、张朋起、洛阳鹏起、*ST 鹏起名下银行存款 5,120
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同等价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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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查封担保人河南新开源石化管道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洛新产业集聚区京
津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国用 2014 第 328 号\330 号),期限三年。
    四、涉讼《担保合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本次诉讼涉及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借款人宋雪云提供担保,本次提供担
保事项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个人决定并签署相关担保文件,《担保合
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19 年 7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9-093),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违规担保进行了披露。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
释[2000]44 号)、《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
求意见稿)》,违规担保需公司承担的责任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目前案件尚未开
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
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17 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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