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起: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19-08-29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19-11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8 月 28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鹏起”或“公
司”)的股东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申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发来的《关于对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沪证监决〔2019]115 号)和《关于对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16 号)(以下合称“警示函”),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在履行增持承诺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18 年 5 月 3 日和 2018 年 5 月 22 日*ST 鹏起发布公告,称鹏起集团和洛阳
申祥为增持主体,拟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未来 6 个月内增持*ST 鹏起股票,增
持金额不低于 9 亿元且不高于 10 亿元。2018 年 8 月 3 日,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
通过*ST 鹏起发布公告称,将在增持计划期内履行承诺,适时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2018 年 11 月 3 日,上述增持计划到期,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通过*ST 鹏起发布
公告称,在增持计划期内,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分别增持公司股份 30,987,658
股、9,845,500 股,合计增持金额 3.08 亿元,占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 34.2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五条
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
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的规
定,对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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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关于上述违规事项,2019 年 8 月 1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给予鹏起集团
和洛阳申祥通报批评的决定,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官网发布的《关于对鹏起
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9]63 号)。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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