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起: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9-10-15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19-131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涉及诉讼
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96.5 万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诉讼的法院判决尚未发
生法律效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2019 年 8 月 13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 鹏起”或“公
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07),
原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因与*ST 鹏起发生股
权转让纠纷,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简称“东阳法院”)提起诉讼。
2019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东阳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 0783
民初 8905 号,简称“《判决书》”),关于鼎立控股诉*ST 鹏起股权转让纠纷一
案,东阳法院已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事由:
鼎立控股于 2017 年 5 月 3 日进行破产程序,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公司后,发现
原告与被告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签订了《关于山东中凯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
转让协议》,截至 2017 年 5 月 3 日原告进入破产程序前,原告尚未支付全部转让
款,被告也尚未向原告转让股权,符合破产法第 18 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解
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为维护鼎立控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并要求
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东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鼎立控股与被告*ST 鹏起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签订的《关于山东中凯
稀土材料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于 2017 年 7 月 3 日解除。
2、 被告*ST 鹏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鼎立控股股权转让款
1096.5 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 43795 元,由被告*ST 鹏起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法院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
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5日
报备文件:《民事判决书》([2019]浙 0783 民初 890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