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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鹏起: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1-08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0-00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7 年 4 月底以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大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相关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
缺乏债务清偿能力。随后公司陆续收到虚假合同、涉及诉讼。经司法鉴定,多份
涉讼合同所使用印章与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卡”上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经公司自查,本次涉诉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无用印记录。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49 亿元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沈彩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
        全申请费共计 838,822 元,由沈彩娟负担,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
        利润。


    2019 年 1 月 22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
起科技”)披露了《关于涉及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9-017),披露了鹏起科技因为公司原董事许明景借款提供担保涉及诉讼的
具体情况。
    2019 年 1 月 7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
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 01 民初 4589 号,杭州中院对上述诉讼情况做
出一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1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彩娟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盈中村*组*号
    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803-804 室
    法定代表人:侯林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3 月 27 日,沈彩娟女士作为出借人,许明景先生作为借款人,许宝
星先生(公司原董事)、鼎立控股及鹏起科技作为担保人,共同签订《最高额保
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在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期间,沈彩娟
女士出借给许明景最高余额不超过 15,000 万元的借款,利率为日 2.5‰。
    借款期间内,沈彩娟女士分 4 次向许明景先生提供借款。借款期满后,因许
明景先生未能按期全额还款,沈彩娟女士向杭州中院起诉担保人鹏起科技。
    (二)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1,324.32 万元,支付计至 2018 年 7 月 25
日的利息 3,480.34 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 11,324.32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26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的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25 日为
4 个月计 905.9456 万元);
     2、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1,298,432 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判决情况
     (一)法院关于*ST 鹏起担保责任的认定
     杭州中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ST 鹏起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在案
证据及沈彩娟的陈述,案涉《最高额保 证借款合同》签订及《借据》出具时,
代表借款方和担保方的人 员是许明景、许宝星、任妍艳等人,沈彩娟称*ST 鹏
起当时的法 定代表人张朋起对该贷款知晓并同意,但并未据此提交证据证 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 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股东大会决议。*ST 鹏起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公开可 查询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关联方的对外担保
须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本案中,许明景和许宝星是在*ST 鹏起占股比例较大
的 鼎立公司大股东,属于*ST 鹏起的关联方,该二人并非鹏起公司 的法定代表
人,其以*ST 鹏起的名义为许明景自己的借款提供担 保,未经*ST 鹏起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不符合*ST 鹏起章程的规 定,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二)判决结果
    根据杭州中院《民事判决书》所述:原告沈彩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沈彩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33,822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共计 838,822 元,由沈
彩娟负担。
    四、诉讼相关合同的决策程序情况
    经公司自查,本次诉讼涉及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无该合同的用印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对本次涉诉
担保合同不知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为驳回沈彩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
共计 838,822 元,由沈彩娟负担,不影响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六、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 01 民初 4589 号)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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