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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鹏起: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17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
                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

证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

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

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

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所涉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

披露,并对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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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已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0-022)(以

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参加人员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

审议事项、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等内容。
    4、公司 2020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时在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201 室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刘玉女士主持,并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
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

网 络 投 票 统计 结 果 ,本 次 参 加 表决 的 股 东及 代 理 人 共 107 名, 代 表 股 份

318,873,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192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则在其进行网络投票

时由系统认证。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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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

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一)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聘任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定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517,2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745%;反对 1,356,7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4,715,024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08%;反对 1,356,7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72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二、关于增加对子公司提供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883,6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758%;反对 1,99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84,081,424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303%;反对 1,990,3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6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前述议案经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会议现场投票情况由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则由指定服务商汇总提供。按照会议规则,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投票方式,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为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

者进行了单独计票。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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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韦    硕 律师



                                                  (签名)



                                             王   军 律师



                                                  (签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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