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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鹏起: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0-09-16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0-09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24,660,111.49 元(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
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 年 9 月 14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鹏起”)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签发的《应诉通知书》([2020]豫 03 民初 122 号)及 2020 年 9 月 11 日签发
的《传票》([2020]豫 03 民初 122 号)等文件,获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洛阳鹏
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因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
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洛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具体情况
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被告一: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朋起
    被告四:宋雪云
    二、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事实与理由:
    被告洛阳鹏起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与原告建立信贷关系,2016 年 8 月 30 日,
其在原告处办理项目贷款 1 笔,金额 2.5 亿元,期限 5 年,到期日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贷款以被告*ST 鹏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追加被告洛阳鹏起土地房
产抵押,追加被告张朋起及其配偶宋雪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上 2.5 亿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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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先后分 9 笔提款完毕。原
告已履行放款合同义务。鉴于被告违反合同义务,原告依据合同已经宣布贷款整
体提前到期。以上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洛阳中
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洛阳鹏起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24,660,111.49 元及利息(利
息计算办法:截止 2020 年 3 月 20 日,应偿还的利息为 6,004,564.10 元;其余
利息以 224,660,111.49 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7.8375%,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起
计算至还本付息之日止)。
    2、判令原告依法以被告洛阳鹏起贷款抵押物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
受偿。
    3、判令被告*ST 鹏起及张朋起、宋雪云依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开庭时间
    本案将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开庭审理。
    四、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与工商银行洛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为洛阳鹏起的上述债务在 2.6 亿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
限为 2016 年 5 月 16 日至 2023 年 5 月 20 日。该次担保均未超出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公司为洛阳鹏起提供的年度担保额度。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6 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0]豫 03 民初 122 号)
    2、《传票》([2020]豫 03 民初 122 号)
    3、《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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