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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鹏起: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0-12-15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0-130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000 万元(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案一审判决,判决洛阳鹏
起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鹏起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河
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案件尚未审结,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
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中涉及的洛阳鹏起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对外签署的担保。该违规担保事项,公
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92)中进行披露。因该违规担保及其他违规事项,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2020 年 11 月 6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鹏起”)发布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0-115),
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因违规
担保涉及与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2020]
豫 03 民初 199 号)《民事判决书》,获知洛阳中院对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
一审判决,判决洛阳鹏起洛阳鹏起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
案具体情况如下:


                                     1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宋雪云
    被告二:张朋起
    被告三: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张鹏杰
    被告五: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六: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
    (一)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
告一、被告二出借人民币 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3 日止,《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千分之贰拾,逾期清偿借
款本息的则借款利息按罚息计收(月息上浮至千分之贰拾伍);被告三、四与原告
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签订《保证合同》愿为被告一、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
证责任;同日被告五、六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愿为被告一、二的上述借
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出借义务,但被告一、二未能按时偿还
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洛阳
中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宋雪云、张朋起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及利息(以
借款本金 3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2 日止);
    2、判令被告宋雪云、张朋起按月息 20‰向原告支付以 3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23 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三、四、五、六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一、第二项的全部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六位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邮寄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及其他因实现
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
    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六位被告承担。
    二、一审判决
    (一)洛阳中院对洛阳鹏起在本案中担保责任的认定

    关于洛阳鹏起担保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十六条规定:“公
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
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案洛阳鹏起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公司
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规定,后洛阳鹏起与洛阳华
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不属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情形,
故该《保证合同》系各方当时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洛阳鹏起应依约对案
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鹏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宋雪云、
张朋起追偿。
    (二)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宋雪云、张朋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偿还借款本金 3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30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5.4%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张鹏杰、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
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鹏杰、鹏起
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洛阳大域航空钛材料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宋雪云、张朋起行使追偿权;
    3、驳回洛阳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本案中涉及的洛阳鹏起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决策程序违规对外签署的担保,该违规担保事项已经公司
于 2019 年 7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92)
中进行披露。因该违规担保及其他违规事项,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及有关责任

                                     3
人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洛阳鹏起不服一审判决,已经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因本次诉讼
尚未终结,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
并积极应对,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15 日
     报备文件:《民事判决书》([2020]豫 03 民初 19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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