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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1-02-02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06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8763.9992 万元(借款本金)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
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 年 1 月 29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 鹏
起”)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湘
10 民初 215 号)等文件,获知公司涉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交
通银行郴州分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越环保”或“郴州
丰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及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曹文法
    第四被告:崔改
    第五被告:曹亮发
    第六被告:向敏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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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0 年 4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陆续签订了拾份《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 原告依约向被告丰越环保支付了借款。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存
在未按期偿还本金、利息的违约情况,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被告丰越环保未
偿还 2020 年 7 月 18 日到期的贷款本金及罚息,2020 年 9 月 21 日之后所有借款均再
未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原告数次向被告丰越环保主张无果,因此被告丰越环保应
当立即偿还原告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
    为保证上述借款合同的履行,原告与六被告签订的担保合同情况如下:
    被告丰越环保与原告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2019 年 11 月 10 日分别签订《抵押
合同》,分别约定以抵押物(资兴市东江街道鲤鱼江 1 号郴州丰越机械设备)为丰越
环保与原告在 2018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2 年 7 月 1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
额人民币贰仟叁佰万元整抵押担保、以抵押物(郴州市资兴鲤鱼江永丰路一号郴州丰
越厂房)为丰越环保与原告在 2016 年 2 月 1 日至 2025 年 2 月 1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
合同提供最高额人民币陆仟柒佰万元的抵押担保。
    被告*ST 鹏起与原告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2020 年 1 月 16 日签订了《保证
合同》,约定为丰越环保与原告在 2018 年 5 月 9 日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期间、2020
年 1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分别提供本金余额最高额人
民币贰亿壹仟叁佰万元整保证担保。
    被告曹亮发、向敏、曹文法、崔改也均为丰越环保向原告的贷款提供了相应担保
并签署保证文件。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签订的拾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因提前到期而法
定解除;
    2、判令被告丰越环保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8763.9992 万元,利息 178.425462
万元,本息合计 18942.424662 万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其余利息、
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ST 鹏起、被告曹文法、被告崔改、被告曹亮发、被告向敏对上
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丰越环保名下位于资兴市东江街道办事处永丰路 1
号郴州丰越厂房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人民币 6700 万元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
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丰越环保名下位于资兴市东江街道鲤鱼江 1 号郴
州丰越机械设备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人民币 2300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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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保全、执行等费用。
    三、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2020 年 1 月 16 日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
表明公司为丰越环保向原告的贷款提供本金余额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均为人民
币贰亿壹仟叁佰万元整。上述担保金额均未超出公司于 2018 年度、2019 年度为丰越
环保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2 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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