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1-04-09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25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涉及三起恒丰银行与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起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三起案件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三起涉案金额(借款本金)分别为:4999.90 万元、6000 万元、6000 万元,
合计 16999.90 万元。
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法准
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 鹏起”)收到三份湖
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案号分别为:[2021]湘 01 民初 4 号、[2021]
湘 01 民初 5 号、[2021]湘 01 民初 6 号)及相应《民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涉
及三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
称“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三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三起诉讼的案件受理法院、原告、被告均相同,具体如下:
受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曹亮发
第四被告:向敏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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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编号为(2021)湘 01 民初 4 号的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7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签订了编号为“2019 年恒银长借字第
80090726001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59999010.48 元,用途为归还恒
丰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26 日至 2020 年 7 月 26 日,
贷款利率为 7%,按季结息。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同日,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发放后,被告丰越环保没有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
全部借款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提前到期应付。原告为实现合法的债权权益,故诉至
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49999010.48 元、2019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 301376.04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
罚息 5483287.49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复利 275193.44 元、
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罚息及复利、律师费 140900 元。
2、判令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对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权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编号为(2021)湘 01 民初 5 号的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7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签订了编号为“2019 年恒银长借字第
80090801001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6000 万元,用途为归还恒丰银
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2020 年 8 月 1 日,贷款利
率为 10%,按季结息。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同日,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发放后,被告丰越环保没有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
全部借款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提前到期应付。原告为实现合法的债权权益,故诉至
法院。
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2019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 516670.8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罚息
9400075.2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复利 681195.21 元、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罚息及复利、律师费 154600 元。
2、判令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对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权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案件编号为(2021)湘 01 民初 6 号的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7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签订了编号为“2019 年恒银长借字第
80090731001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6000 万元,用途为归还恒丰银
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贷款
利率为 7%,按季结息。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
同日,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发放后,被告丰越环保没有履行按期还本付息义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
全部借款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提前到期应付。原告为实现合法的债权权益,故诉至
法院。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丰越环保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2019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1 日的利息 361658.4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罚息
6580075.2 元、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复利 330406.29 元、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罚息及复利、律师费 154600 元。
2、判令被告*ST 鹏起、曹亮发及向敏对原告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债权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三、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2019 年 7 月 26 日,公司与恒丰银行签订了上述三份《保证合同》,公司作为保证
人愿意为实现上述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主债权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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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借款本金 6000 万元,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未超出公
司 2019 年度为丰越环保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9 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 民初 4 号)
2、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 民初 5 号)
3、应诉通知书([2021]湘 01 民初 6 号)
4、民事起诉状([2021]湘 01 民初 4 号)
5、民事起诉状([2021]湘 01 民初 5 号)
6、民事起诉状([2021]湘 01 民初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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