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21-04-21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ST 鹏起 *ST 鹏起 B   公告编号:临 2021-028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两起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均尚未开庭
     两起案件中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两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分别为:16000 万元(借款本金)、5157.4090 万元(借
        款本金),合计 21157.409 万元。
     两起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无
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1 年 4 月 19 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ST 鹏起”
或“鹏起科技”)收到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郴州中院”)《应诉通知
书》 [2021]湘 10 民初 21 号)、《应诉通知书》 [2021]湘 10 民初 22 号)及相应《民
事起诉状》等文件,获知公司涉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简称“华融
湘江银行”)与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涉案、公司涉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简称“光大银行”)与丰越
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上述两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融湘江银行与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曹亮发
    第四被告:向敏


                                       1
    第五被告:曹文法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丰越环保与原告华融湘江银行于 2019 年 6 月 6 日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一份,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两份,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签署《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上述四份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分别为:
2500 万元,自 2019 年 6 月 6 日至 2020 年 6 月 6 日;2600 万元,自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2900 万元,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
8000 万元,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至 2022 年 6 月 8 日。随后原告都按约定发放了贷款。
2020 年 11 月 27 日,丰越环保与华融湘江银行签署《补充协议》,将上述三笔于 2020
年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延期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一与原告签署了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分别约
定的抵押物、担保的主债权期间、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位于湖南资兴经济开发
区资五产业园 101 的厂房,自 2015 年 8 月 6 日至 2021 年 8 月 6 日,8000 万元;自有
设备,自 2019 年 6 月 14 日至 2020 年 6 月 14 日,1100 万元。被告二与原告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签署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担保期限 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20 年
6 月 5 日,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 8000 万元。被告三、被告四与原告于 2019 年 6
月 5 日、2020 年 8 月 31 日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三、四
对被告一在 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20 年 6 月 5 日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在 21600 万元的范
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三、四对被告一在 2020 年 8 月 31 日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在 216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被告一触及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丰越环保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 16000 万元及利息、
罚息和复利。
    2、依法判令原告对丰越环保所有提供的位于湖南资兴经济开发区资五产业园 101
的厂房拥有抵押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其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在 8000
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
    3、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丰越环保所有提供的设备拥有抵押权,拍卖、变卖所得
价款对其全部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在 1100 万元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依法判令被告鹏起科技对被告丰越环保的全部债务在 8000 万元最高余额内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5、依法判令被告曹亮发、向敏、曹文法对被告丰越环保全部债务在 16000 万元
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依法判令上述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三)诉讼裁定情况
    2021 年 3 月 1 日,郴州中院作出(2021)湘 10 财保 3 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
人华融湘江银行与被申请人丰越环保等诉前保全一案,郴州中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
前保全申请并提交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法律法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如下
裁定:
    1、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丰越环保、曹文法、曹亮发、向敏的银行存款 16000
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鹏起科技的银行存款 8000 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
财产。
    二、光大银行与丰越环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第一被告: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19 年 11 月 29 日,被告鹏起科技与原告光大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鹏起科技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担保被告丰越环保按
时足额清偿其在《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
额为《综合授信协议》约定的最高额授信额度,即 5193 万元整。
    2019 年 12 月 3 日,被告丰越环保与原告签署了《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约定原
告向被告丰越环保提供 5193 万元的最高授信额度,用于被告丰越环保办理具体授信

                                      3
业务。被告鹏起科技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保证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得到清
偿。
    原告与被告丰越环保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2019 年 12 月 22 日、2020 年 6
月 10 日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三份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分别为:
2600 万元,自 2019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2 日;400 万元,自 201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3 日;2190 万元,自 202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此后原告将上述三笔贷款金额全部划入被告丰越环保账户。
    上述三笔贷款到期后,被告丰越环保均未能按时向原告偿还款项。原告为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丰越环保立即偿还借款 51574090. 34 元及利息 995200.87 元(利
息暂计算至 2021 年 3 月 22 日),实现债权费用 50 万元,合计 53069291.21 元;
    2、被告鹏起科技对上述第 1 项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担保相关事项
    上述两起案件中均涉及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均未超出公司 2019 年度为
丰越环保提供的融资担保额度。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两起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1 日
     报备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21]湘 10 民初 21 号)
    2、《民事起诉状》([2021]湘 10 民初 21 号)
    3、《民事裁定书》([2021]湘 10 财保 3 号)
    4、《应诉通知书》([2021]湘 10 民初 22 号)
    5、《民事起诉状》([2021]湘 10 民初 22 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