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海立股份:海立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31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
份”或“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升公
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1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
条件。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 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证券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
    (四)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
    (五)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网
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
师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
    第 九 条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的 投 资 者 联 系 电 话 ( 021-58547618 ) 、 传 真

(021-50326960)和电子邮箱(heartfelt@highly.cc)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管理。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说明会的管理。

    (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
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三)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3
    5、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四)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及时召开,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调研等工作的管理。
    (一)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
合理、妥善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
信息。
    (二)公司接受调研时,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
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和个人身份证明资料,并可
以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
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
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三)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五)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4
决策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接受调研。
    (六)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个人调研采访,以及提供相关资料将
报证券监管部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参照本章节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做好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管理。

    (一)公司应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
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
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二)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
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
    (三)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
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相关投

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5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分工:
    (一)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
控股和控制的各级分子公司,以及全体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各相关公司应按要求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对接、协助落实。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采集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公司战略、经营、管理、财务等各
方面的信息,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
    (九)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6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
类,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7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