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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浦东金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4年5月)2014-05-15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4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到位与存储....................................................................................................... 4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5

第五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9

第七章附则 .................................................................................................................................... 12

附件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13

附件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按本制度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将募集资金

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八条 募集资金仅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董事会应制

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九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开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到位与存储


    第十二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制度。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

   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

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

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

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建

立项目档案。

    公司计划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相应台

账,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资金年度使用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

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

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三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

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

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

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

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

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

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四十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保荐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对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董事会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

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附件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附件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

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

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

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

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两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_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二、联系方式:

    1.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浦东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邮   编:201206

传   真: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分行(乙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手   机: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

3.(保荐人)(丙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

保荐代表人 A: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手   机:

Email:

传   真:

保荐代表人 B: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手   机:

Email:

传   真:
协议签署:

甲方: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____银行____分行_____支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丙方: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600639 900911    证券简称:浦东金桥 金桥 B 股 公告编号: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

   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说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前年度已使用

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说明《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

的存储情况,公司与保荐人及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时间、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应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见附表 1)中说明如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分项目

说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截至期末承诺投
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计划为依据)、本年度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

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截至期末投入进度、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及项目可行性

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募投项目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四)

项所列情形的,应披露有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说明先期投入的金额、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金额、时间和

履行的决策程序。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说明决策程序、批准使用金额、起止时间、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

是否如期归还等内容。

    4.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

投项目的,应分别说明节余资金来源、履行的审批程序及披露情况。

    5.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见附表

2)中说明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项目、变更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截

至期末计划累计投资金额、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实际累计投入金额、投资进度、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及变更后

的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及项目变更的原因、决策程序、信息披露情况等。

    未达到计划进度及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解释原因。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

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2.募投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单独说明在对外转让或置换前使用募集资

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投资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
        相关收益,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

        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说明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

        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的,应说明违规的原因、涉及金额及整改措施。

              六、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

        性意见(如有)。

              七、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

        分别说明。



        附表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

         募集资金总额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本   是
       已变                             本                                                       项目
承                              截至         截至   截至期末       截至期              年   否
       更项                             年                                   项目达              可行
诺              募集资   调整   期末         期末   累计投入       末投入              度   达
       目,含                           度                                   到预定              性是
投              金承诺   后投   承诺         累计   金额与承       进度                实   到
       部分                             投                                   可使用              否发
资              投资总   资总   投入         投入   诺投入金       (%)               现   预
       变更                             入                                   状态日              生重
项              额       额     金额         金额   额的差额       (4)=               的   计
       (如                             金                                   期                  大变
目                              (1)          (2)    (3)=(2)-(1)   (2)/(1)             效   效
       有)                             额                                                       化
                                                                                       益   益




合
         —                                                           —          —        —    —
计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

     (分具体募投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况说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注 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

   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 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

   据确定。

       注 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

   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 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

                           截至期   本年   实际   投资     项目达                   变更后的
                变更后项                                            本年     是否
 变更   对应               末计划   度实   累计   进度     到预定                   项目可行
                目拟投入                                            度实     达到
 后的   的原               累计投   际投   投入   (%) 可使用                      性是否发
                募集资金                                            现的     预计
 项目   项目               资金额   入金   金额   (3)=(    状态日                   生重大变
                  总额                                              效益     效益
                             (1)    额     (2)    2)/(1)     期                       化




 合计      —                                      —        —               —      —

变更原因、决策程序及信

息披露情况说明(分具体

募投项目)

未达到计划进度的情况和

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变更后的项目可行性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

计算方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