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金桥: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修订稿)2015-03-17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修订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目 录
一、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二、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三、提案目录
四、股东大会文件之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的决议有效期的提案
五、股东大会文件之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六、股东大会文件之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一《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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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规、文件的精神,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现就有关出席会议的注意事项通知
如下:
1、为能及时、准确地统计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持股总
数,出席股东大会的各位股东请准时出席会议。
2、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和服务等事宜。
3、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
义务和遵守规则。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大会秘书
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股东大会设“股东发言”议程,股东要求发言的,须填写《股东大会发言
登记表》,并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始得发言或提出问题。每
位股东发言时间不宜超过五分钟。
5、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提
出的问题。
6、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
权,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
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
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7、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
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
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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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表决票。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或网络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8、大会现场由一名监事会成员和两名股东代表参加监票、清点。
9、本次大会表决结果、见证律师发表的见证意见将在会后刊登于《上海证
券报》、《香港文汇报》上。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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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一、审议《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
的提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提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二、股东发言;
三、大会表决;
四、报告大会表决结果,宣读大会决议;
五、见证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注: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 年 3 月 23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上海浦东新金桥路 28 号新金桥大厦 4 楼会议
2、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5 年 3 月 23 日。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即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投票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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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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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目录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的提
案》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提案》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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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文件之一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方案的决议有效期的提案
各位股东:
2014 年 6 月 25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提案》,其中第(10)项“决议的有效期”为“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 24 个月”。详见公司次日公
告(编号:临 2014-0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
求,拟对上述决议有效期调整为 12 个月,具体如下:
原文: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议案之日起 24 个月。
现调整为: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提案》的其它内
容不变。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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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事项,详见公司次日公告(编号:临 2015-001)。
鉴于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国家股授权经营单位,持有本公司
国家股 407,011,041 股,占总股本 43.8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本提案上述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回
避表决。
以上提案,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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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文件之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调整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4 年 6 月 25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提案》,“上述
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详见公司次日公告(编号:
临 2014-029)。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
求,拟对上述授权有效期调整为 12 个月,具体如下:
原文: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现调整为: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提案》的其它内容不变。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述事项,详见公司次日公告(编号:临 2015-001)。
同理,本提案上述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
回避表决。
以上提案,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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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文件之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提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为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
规范公司治理,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详见公司临 2015-006 号公告。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它条款不变。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4 日召开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
述事项,详见公司 3 月 6 日公告(编号:临 2015-004)。
以上提案,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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